《新規》新“罰”: 揪“領導”懲“組織”
關鍵字:新規 揪領導 懲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該規定共確定新罪名9個,修改罪名4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系新確定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七)》對該罪的量刑有明確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說,此前對傳銷類案件的審判,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并未做出專門規定。新規定和新罪名,將懲罰傳銷犯罪行為提前到組織、領導階段,為及時依法懲治傳銷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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