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層級達6層,235人玩起“金融紅酒”,山西破獲一起葡萄酒傳銷案
發布: 2026-03-05 10:59:53 作者: 佚名 來源: 葡萄酒商業觀察
一款名為“戴某甲精選赤霞珠”的干紅葡萄酒,在“派某商城”App中被包裝成“競拍獲利”的工具,成為層級分明的網絡傳銷鏈條。
近日,山西省交口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相關案件經法院審理落槌,被告人胡某以“搶購紅酒拍賣賺錢”為由發展為下線,設置“靜態收益”和“動態獎勵”模式,鼓勵參與者不斷買進賣出虛擬商品獲利。經鑒定機構鑒定,胡某自身所在層級為第8層,其下級發展層數為6層,直接或間接發展用戶達235人。
值得關注的是,這并非葡萄酒第一次出現在傳銷案件中。從“紅酒競拍”到“搶購轉賣”,再到所謂“金融紅酒”,葡萄酒在個別平臺中被賦予投資套利屬性,逐漸偏離消費品本質,葡萄酒為何頻頻成為傳銷模式的“外衣”?
01
山西破獲一起235人參與的葡萄酒傳銷案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派某商城”APP的運營主體為武漢某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22年10月26日,以電子運營平臺形式銷售“戴某甲精選赤霞珠”干紅葡萄酒。平臺采用所謂“裂變式營銷模式”,以收取紅酒委拍費用作為主要獲利來源,并以發展下線人數及下線購買力(即委拍次數)作為計酬和晉升依據,設置店員、店長、總店長三個層級,通過鼓動、引誘參與者不斷發展下線,形成層級清晰、等級分明的“金字塔”式網絡傳銷組織架構。
經法院審理查明,武漢某有限公司由戴某乙與他人共同出資組建。該公司利用“派某商城”App平臺,要求參加者通過購買商品、積分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同時設置“靜態收益”和“動態獎勵”模式,鼓勵參與者不斷買進賣出虛擬商品獲利。事實上,其計酬返利依據并非真實銷售,而是發展人員數量及層級關系。

2023年1月,被告人胡某被已是“派某商城”店長層級的李某甲以“搶購紅酒拍賣賺錢”為由發展為下線,并注冊投資。隨后,胡某通過微信等方式進行宣傳并發展下線,由店員晉升為店長。經湖北某鑒定機構鑒定,胡某自身所在層級為第8層,其下級發展層數為6層(含本人所在層級),下級用戶共235人,其中有售賣金額的用戶143人,無售賣金額的用戶92人。
案發前,胡某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賬等方式,主動按照虧損情況向其發展的下線退賠損失共計85062元。案發后,胡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胡某明知武漢某有限公司利用“派某商城”App以紅酒競拍等經營活動為名,實質通過繳納費用、購買商品或積分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層級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仍通過微信等方式進行宣傳,直接或間接發展人數236人(含本人),發展層級6層,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法。

法院認定,胡某明知平臺以紅酒競拍為名實施傳銷,仍積極宣傳并發展人員,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考慮其在組織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構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損失;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最終判決胡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02
普通消費者難以判斷真實價值,葡萄酒頻頻成為傳銷工具
上述判決并非葡萄酒被用于傳銷活動的唯一案例。此前,WBO曾報道“Mercury墨丘利”網絡平臺案件。該平臺以“搶購紅酒、轉賣賺差價”為主要玩法,宣稱通過平臺交易可以快速賺錢。具體模式為:用戶先“搶購”紅酒,若想轉售,需在當日24時前按購買價1.5%—2%繳納上架費,上架后價格提高3.5%,次日由其他人搶購,從而賺取差價。參與者往往并不關心真實商品情況,有受騙者表示從未收到過紅酒,也并無實際消費需求,只是看中其“能賺錢”的屬性。該案后來被警方定性為“金融紅酒”傳銷案,涉案金額超過10億元。(詳情見:涉案超10億元,北京警方破獲一起“金融紅酒”傳銷案)
葡萄酒在中國市場長期被賦予身份、品位與投資象征,這種屬性恰恰成為部分傳銷模式選擇它的重要原因。
首先,葡萄酒價格體系復雜,受產區、年份、評分、渠道等多重因素影響,普通消費者難以判斷真實價值,信息不對稱為虛高定價和話術包裝提供了空間。“限量”“酒莊直采”“海外拍賣價”等詞匯,很容易成為信任的替代物。
其次,葡萄酒天然具備故事性和文化溢價,容易被包裝成稀缺資產。再次,部分市場宣傳長期強化其投資屬性,使其在一些人眼中不僅是消費品,更是“可喝的資產”。在傳銷結構中,酒本身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層級和返利邏輯,但葡萄酒恰好提供了一個看似合理、又難以即時驗證的載體。
華東地區的葡萄酒進口酒商孫輝坦言,葡萄酒被卷入傳銷案件,對行業的傷害往往遠超個案本身。“普通消費者并不會去仔細區分平臺模式是否合法,也很難辨別一個所謂的‘競拍平臺’和正規的進口商、電商渠道之間的差異。一旦出現爆雷,消費者首先懷疑的往往不是平臺模式,而是‘紅酒是不是騙局’。這種認知傷害會外溢到整個市場。”
他表示,在實際經營中,一些消費者在聽到“線上紅酒”“競拍”“投資回報”等字眼時明顯更加謹慎,甚至直接放棄購買,這種信任成本最終要由所有正規經營者共同承擔。對于本就競爭激烈、利潤空間有限的進口酒行業來說,這類負面事件會進一步壓縮市場信心,拉長銷售決策周期,影響渠道穩定。
孫輝還指出,真正具備收藏和投資價值的酒款比例比較低,往往集中在少數知名產區、名莊或特殊年份產品,并且需要專業儲存條件和較長時間周期才能體現價值。“但在傳銷模式中,酒被抽離了飲用屬性,只剩下收益承諾。參與者關心的不是風味、產區或品質,而是‘今天買、明天賺多少’。”他認為,這種邏輯本質上已經脫離了葡萄酒作為消費品的基本屬性,把一個復雜而講究體驗的商品簡單化為套利工具,不僅誤導消費者,也扭曲了市場對葡萄酒價值的認知。
還有業內人士指出,從法律和商業邏輯上看,酒只是媒介,本質仍然是拉人頭、分層級的非法計酬模式。“無論換成紅酒、茶葉還是其他商品,只要收益來源不是基于真實消費和正常利潤,而是建立在不斷發展下線的基礎上,就已經偏離正常經營軌道。”在他看來,讓葡萄酒回歸消費本質,強化產品教育、價格透明和渠道合規,是行業長期健康發展的關鍵,否則每一次類似案件都會對行業形象造成疊加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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