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國景等人因從事致中和傳銷被罰沒3553萬余元
發布: 2022-12-07 10:35:16 作者: 佚名 來源: 騰訊網
近日,本網從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了解到,劉國景等人因從事致中和傳銷被罰沒3553萬余元。
2020年9月1日,本局收到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園區分局出具的《關于園區劉國景等人組織、領導涉嫌傳銷活動案相關案卷及證據材料的移送函》,將劉國景等人組織、領導涉嫌傳銷活動案相關案卷及證據材料退回本局,并建議依法進行處理。2020年9月18日,本局就此立案調查。

現查明:
(一)當事人實施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
當事人以自有的位于四季路1號23幢房屋為住所注冊了蘇州蘭博力奇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博力奇公司),并在以該公司名義經營的蘭博咖啡館內開展所謂的致中和產品“直銷”經營活動。相關人員以高額回報為誘餌,當事人及其下線邀請人員到蘭博咖啡館參與致中和相關產品推介和業務培訓,要求參與人員繳納一定數額的會費成為致中和會員,同時可獲得繼續發展下線及獎勵資格。根據會費數額的不同,會員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為2500元會費的銀卡會員、5000元會費的金卡會員、10000元會費的鉆卡會員和20000元會費的至尊卡會員。2017年8月左右對會費金額和返利提取比例進行了調整,至尊卡會員的會費數額調整為23000元。會員成功發展兩名下線且二人分別繳納20000元成為會員后,介紹人就可以獲得7200元的獎勵,扣除相應管理費用后實際到手的獎勵金約為6000元,發展越多則獎勵越多。會員之間按照雙軌制的模式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此組織結構為基礎,按照一定的規則獲取層層返利。
(二)當事人在該傳銷組織中發揮首要作用。
據當事人陳述,時任致中和生物公司執行總裁的劉榮(身份信息尚未明確)邀請其為該公司業務開展提供咨詢服務,主要工作內容為幫助該公司制定品牌推廣方案。在此期間當事人以蘭博力奇公司的名義與致中和生物公司簽訂協議,約定以蘭博力奇公司經營場所所在的四季路1號23幢為致中和生物公司在蘇州開展產品及品牌推介會提供場所,合同約定的時間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滿后,雙方再次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合作時間至2017年12月31日止。該合同經確認屬實,但未查到相關費用的結算記錄。
根據本局獲取的截至2018年3月1日會員管理平臺數據分析,當事人本人直接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冊的會員賬號數量為98個,以其前妻陳偉(身份證件號:321************028)和前會計吳息友(身份證件號: 321************342)的身份信息注冊但由其實際控制的會員賬號數量分別為52個和160個,以上310個會員賬號皆由當事人實際控制。其中,注冊時間最早的賬號為當事人以陳偉身份注冊的、名稱為2015zy222的會員賬號,其注冊時間為2015年2月14日。該賬號下的會員層級共有226個、下線會員總數多達66170個,是會員管理平臺記錄的66588個會員賬號中下線人數最多的賬號。此外,當事人還直接組織開展傳銷活動、并為傳銷活動提供場所、參與授課、參與踢單、作為重量級嘉賓參與傳銷組織集會等。因而,可以認定當事人自2015年2月14日起開始從事傳銷活動,且是該傳銷組織最主要的組織、領導者。
本局認為,自2015年開始,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在位于蘇州工業園區四季路1號23幢的蘭博咖啡館內通過組織品酒會、提供免費吃住等形式召集全國各地的人員聚集于此,打著從事致中和酒類產品直銷的名義,以獲取高額返利為借口引誘發展人員加入,要求參加者以購買致中和商品的方式變相繳納會費獲得會員資格,會員之間按照雙軌制的結構形式組成層級關系,鼓吹不需要賣產品只要拉人頭就可以獲得高額返利,并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和迫使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上述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的構成要件和行為特征,應屬于傳銷行為,且該行為兼具拉人頭和收取會費雙重性質。
當事人在實施上述活動期間,通過直接發展人員組建團隊、提供活動場地、組織參加各類推介活動、宣講組織結構和返利模式、組織收取會費、組織接收并發放傳銷介質商品等途徑,承擔了該傳銷組織的發起、策劃、操縱、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諸多職責,對傳銷組織的建立和擴大發揮了關鍵作用。
故當事人從事上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應按照《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在已經取得的會員管理系統數據內,由當事人以當事人前妻陳偉名義持有的名稱為2015zy222的會員賬號下下線共有226個層級,會員的數量為66170人,占總會員數的99.37%。同時根據當事人從事傳銷活動期間使用的POS機綁定的銀行賬號分析,由當事人通過刷卡直接或者間接收取的傳銷資金高達39713720.40元。參照《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依據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2.并處罰款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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