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資本運作傳銷頭目老總終于被逮捕
發布: 2020-09-07 09:57:14 作者: 佚名 來源: 傳銷解救師風清揚
被告人聶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4031973********,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街道辦事處**園**幢**單元**號。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01221991********,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云南省昆明市晉寧縣**鎮**村**號。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2019年11月19被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聶某甲、段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聶某甲、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聶某甲經其丈夫盧某某介紹、推薦在南寧市良慶區加入“資本運作”傳銷組織,被告人聶某甲加入該組織后上線系盧某某、劉某,以聶某乙、吳某某、孔某某、段某某等人為下線發展傘下成員,并于2018年5月根據該傳銷組織“五級三晉制”的計算方式達到老總級別。截至2018年8月6日,被告人聶某甲傘下傳銷人員段某某等人已達老總級別。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聶某甲在南寧市江南區被公安人員抓獲。
2017年3月,被告人段某某經傳銷人員盧某某介紹、推薦在南寧市良慶區加入“資本運作”傳銷組織,被告人段某某加入該組織后上線系聶某甲、盧某某,并以妻子戚某甲、陳某某、戚某乙、李某、劉某某等人為下線發展傘下成員,被告人段某某隨著剩下人員增加于2018年7月根據該傳銷組織“五級三晉制”的計算方式達到老總級別。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南寧市良慶區被公安人員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手繪傳銷組織網絡圖、涉案銀行卡流水等書證;
2.證人魏某某等人的證言;
3.同案犯張某某、盧某某、劉某等人的供述和辯解;
4.被告人聶某甲、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聶某甲、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聶某甲、段某某以參與“資本運作”(又名“某某丙”、“某某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誘使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傳銷組織,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被告人聶某甲、段某某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彭偉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聶某甲、段某某現羈押于南寧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今日新聞頭條
我也說兩句
已有評論 0 條 查看全部回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