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頭換面傳銷團伙逃竄至滄州繼續從事傳銷 十名骨干獲刑
發布: 2020-09-02 09:45:35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銷團隊
9月1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雙創共贏”為名,從事非法傳銷活動。一審宣判后,十名傳銷骨干均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審理查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傳銷組織前身為“民間互助理財”傳銷組織,2017年9月,河北省三河市掀起了一場聲勢浩大的打擊傳銷專項整治行動。2017年10月,該傳銷團伙逃竄到了滄州,為了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2017年11月,金某良在滄州市成立滄州錦永企業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繼續從事傳銷活動。
該傳銷團伙模式修改后,從高到低分為董事、理事、主管、高級會員、中級會員、初級會員等六個級別,對外宣稱交納50000元即可成為初級會員,每介紹一個新人加入,可以得到相應的提成,其中董事提14000元,理事提10000元,主管提8200元,高級會員提4000元,中級會員提5000元,推薦人直接獎勵8800元,并稱兩年可賺150萬元,以此吸引他人加入。

被告人董某某、賴某、隋某某、嚴某某、龍某某、葉某某、陳某、朱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等人陸續加入后,打著公司的幌子,以“雙創共贏”為名,從事非法傳銷活動。
截至2018年4月,該組織內部參與傳銷人員一百人左右,形成組織層級六級,各被告人分別擔任主管、理事、董事等級別職務,并在傳銷活動中各自承擔了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能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案發后,被告人龍啟安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另查明,自參加傳銷活動以來,被告人董某某獲利三萬六千元,賴某獲利十二萬元,隋某某獲利六千元,嚴某某獲利五萬一千元,龍某某獲利三萬元,葉某某獲利十萬元,陳某某利五萬七千元,朱某某獲利五萬元,杜某某獲利一萬元,李某某獲利一萬元。
一審判處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至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的刑罰;追繳十名被告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宣判后,十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董某某、賴某等十人組織、領導以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會員費的方式取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且在該傳銷組織中級別較高,分別承擔了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能,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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