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資國家高回報項目為名在北海開展傳銷活動 一傳銷老總獲刑
發布: 2020-08-06 09:45:45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銷團隊
8月5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資本運作”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資本運作”為名,謊稱投資國家高回報項目為幌子在北海市積極開展傳銷活動。
“資本運作”是一個非法傳銷組織,在北海市進行所謂的“人際網絡”的傳銷,其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三級以上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2009年底,被告人陳某文經陳某2(已判刑)發展出資69800元加入以甘肅敦煌籍人員為主的“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甘肅體系)成為該非法傳銷組織成員,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加入其傘下,通過發展下線收取加盟費(申購費),從中非法騙取財物,至案發時,被告人陳某文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已達30人以上但未達120人,層級有三級以上的老總級別。
被告人陳某文負責傳銷體系內傳銷人員的學習、交流、人員管理等。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陳某文在北京市豐臺區被北京市警方抓獲。歸案后,被告人陳某文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海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文組織、領導以投資國家高回報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30人以上未達120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陳某文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陳某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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