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中院審結一起“自愿連鎖銷售”傳銷案 11名傳銷骨干獲刑
發布: 2020-08-04 10:03:36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團隊
8月3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自愿連鎖銷售”傳銷案,何某民、馮某潔、楊某等十一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至十五萬元的刑罰。
2018年5月10日公安機關破獲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交錢申購虛擬份額的形式參加“自愿連鎖銷售”組織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并按照“五級三晉制”進行管理,形成上下線傳銷網絡關系,上線人員依照其層級排位、級別和發展下線的人數及申購份額數予以瓜分獲得非法收益的方式進行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網絡層級超過3級,體系成員達30人以上。
被告人何某民、馮某潔、楊某等十一人在該傳銷組織中分別參與負責申購、培訓、能力、自律、對新人進行洗腦等針對性工作,是傳銷體系中的骨干成員。
為便于對傳銷體系進行管理,該傳銷體系分為多個小家庭,每個小家庭分別由大總管、自律總管、能力總管、經晨總管、邀約總管、申購總管分工管理,同時每個總管配備一名總管配合,與對應總管的職能相同。
何某民是何某民家庭的大總管兼申購總管,馮某潔為能力總管,彭某為能力配合總管,許某明為經晨總管,姚某為邀約總管;朱某強為袁某仲家庭的經晨總管,付某為能力配合總管,曾某紅為邀約總管;涂某華為涂某華家庭的大總管;張某是楊某東家庭的經晨總管,楊某是能力配合總管。
另查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許某明處扣押電腦主機一臺、紙質資料一批,從被告人曾某紅處扣押三星手機一臺、華為手機二臺。
一審宣判后,何某民、涂某華、張某、楊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人均提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罰金過高”。
經查,一審判決已經充分考慮了各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認罪悔罪態度,量刑均在法定刑幅度內,故對該上訴理由,二審法院不予采納。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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