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將80余人騙至成都參與“連鎖經營”傳銷活動 兩名骨干獲刑
發布: 2020-08-03 17:05:01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團隊
8月3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連鎖經營”傳銷案,2015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袁某霞、凌某與秦某云、李某學、楊某霞(三人均已判刑)等人以所謂“連鎖經營”為幌子,先后將陜西、重慶等地80余人騙至成都市溫江區、龍泉驛區、重慶市多地參與傳銷活動,上述人員均已達三層以上級別。
該傳銷組織以高級業務員(400份以上)、業務經理(65-399份)、業務主任(10-64份)、業務員(3-9份)、實習業務員(1-2份)組成“五級三晉制”傳銷模式。第1份購買金額為人民幣3,800元,之后每份購買金額為人民幣3,300元。要求每個傳銷人員發展三名直接下線,再由每名下線發展三名自己的直接下線,以此類推形成金字塔式的傳銷網絡組織結構,并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作為提成返利依據,騙取他人財物。
其中被告人袁某霞已達高級業務員級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84余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下線傳銷資金人民幣3,330,200余元;被告人凌某已達到業務經理級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33余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下線傳銷資金人民幣1,293,900余元。
溫江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霞、凌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為獲取非法利益,以連鎖經營為名,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要求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當依法懲罰。
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各被告人的作用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袁某霞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被告人凌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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