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審理一起“連鎖經營業”傳銷案 一老總發展70余人獲刑
發布: 2020-07-31 11:23:03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銷團隊
7月30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連鎖經營業”傳銷案,2017年至2019年11月間,被告人李某與甘某、薛某(另案處理)等人在南京市雨花臺區某保障房片區,以參加“1040陽光工程、連鎖經營業”等方式,無實際商品,通過發展下線方式,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根據人員購買份額多少,實行以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高級業務員(又稱老總)為級差的五級三晉制,不同層級按照不同比例從下線投資的份額中分別獲得提成。
為統一協調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將所屬的傳銷人員劃分為AB兩組,各組內分別設立若干個經理室,由直總管理,并在經理室設大總管、自律總管、自律配合、能力總管和經晨總管等職位,負責本經理室傳銷人員開展傳銷活動,并在大總管、經晨大總管、能力大總管、自律大總管的安排下,其他互動經理室傳銷人員相互進行自律檢查、能力和經晨業務學習等日常組織、管理活動,同時設置申購總管收取傳銷人員繳納的申購費用。每組設立經晨總監、能力總監、自律總監管理該組傳銷人員的經晨、能力、自律等方面事務,并與其他組對傳銷活動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
截至案發時,已查證B組傳銷組織中有吳某經理室、尹某經理室、吳某經理室、甘某經理室、朱某1經理室等五個平行互動經理室。互動經理室中的老總、大總管、窗口之間均進行互動交流。B組傳銷人員累計不少于3層70人。
被告人李某擔任該傳銷組織B組老總,參加大團隊老總交流會,聽取各團隊的情況匯報,共同商討該傳銷組織的發展中的問題,參加大團隊大總管交流會,傳達老總會指示;其同時擔任B組能力總監,負責管理B組傳銷體系所有能力總管,聽取各能力總管匯報,監督B組所有成員能力學習情況。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為,被告人李某組織、領導以沒有實際商品的經營活動,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李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1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罪所得人民幣3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與犯罪有關的物品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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