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名傳銷“老總”先后在北海、防城港開展傳銷活動 被公訴
發布: 2020-07-31 11:16:55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團隊
7月30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檢察院對外披露一起“資本運作”傳銷案,23名傳銷“老總”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以來,被告人賀某某、陳某某、梁某甲、王某甲等23人先后分別繳納申購款加入“資本運作”組織,并以“資本運作”的名義誘騙他人繳納申購款加入該組織,激勵他人繼續發展新成員加入,所有的成員按照一定順序組成體系,實行“五級三晉制”,并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及其繳納的申購款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

2017年國慶前后,該組織團隊從北海遷移到防城港市港口區繼續發展,該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上述被告人均起到使組織發展壯大的組織、領導作用,且均已達到“老總”級別。2018年9月3日,上述被告人在防城港市港口區居住地被抓獲歸案。扣押在案涉案現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017756元,凍結涉案銀行賬戶資金944620.90元。
案發后,被告人賀某某退出違法所得20萬元、薛某某退出違法所得10萬元、李某甲退出違法所得9萬元、焦某某退出違法所得9萬元、宮某某退出違法所得10萬元、費某乙代費某甲、孫某某退出違法所得30萬元、吳某甲退出違法所得10萬元、李某乙退出違法所得9萬元、梁某乙退出違法所得10萬元、敖某乙退出違法所得83000元、敖某甲退出違法所得31000元。
港口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陳某某、梁某甲等23人組織、領導以 “資本運作”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二十三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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