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連鎖經營”為名在合肥開展傳銷活動 一對夫婦“老總”被公訴
發布: 2020-07-30 10:11:53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團隊
7月29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檢察院對外披露一起傳銷案件,2010年底,被告人彭某某經他人介紹,來到合肥加入了以“連鎖經營”為幌子的傳銷組織。
該“連鎖經營”活動以純虛擬的份額為產品,通過發展下線人員購買份額,建立起“五級三進制”的上下層級關系,由上線人員對下線人員所繳納的資金按比例逐級瓜分;新加入者至少要繳納3800元購買一份額,方可取得多購買份額或發展下線人員的資格,自第二份開始每份為3300元,自己和下線人員購買的份額自下而上層層累加,并據此將成員分為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和老總五個級別,同時以所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成員獲取返利的依據。

被告人彭某某繳納費用購買虛擬“份額”,加入上述傳銷組織。然后在本市蜀山區居民小區設立傳銷窩點,積極組織開展傳銷活動,直接發展了其妻子被告人蔡某某等人為其下線。彭某某、蔡某某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了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歐陽某甲、歐陽某乙、湯某某、肖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加入傳銷組織,并從中獲取返利。彭某某、蔡某某均曾在傳銷組織里從事組織、協調工作,分別于2013年6月和2013年底升任“老總”,負責對該傳銷組織進行領導和管理。
至2015年,被告人彭某某、蔡某某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下線傳銷人員均已超過30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非法獲利20余萬元。
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蔡某某、彭某某在江西省永新縣的居住處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蜀山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蔡某某為非法牟利,組織、領導以“連鎖經營”為名的傳銷組織,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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