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連鎖經營傳銷頭目被逮捕,投資69800賺1040萬
發布: 2020-07-28 10:03:50 作者: 佚名 來源: 傳銷解救師風清揚

南京連鎖經營傳銷頭目被逮捕,投資6980

南京連鎖經營傳銷頭目被逮捕,投資6980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寧江檢訴刑訴〔2020〕38號
被告人謝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08111989********,漢族,中專文化,無業,出生地廣東省湛江市,住江蘇省句容市**小區**幢**室(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區**鎮**村**號**房)。被告人謝某甲曾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11月1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謝某甲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26221988********,漢族,大專文化,無業,出生地安徽省廬江縣,住安徽省廬江縣**鎮**村**組。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吳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1222198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出生地湖北省通城縣,住江蘇省句容市**村**幢**室(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縣**鎮**村**組**號)。被告人吳某甲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甲、張某某、吳某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有權獲得法律幫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本案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連鎖經營”組織不生產或銷售商品、不提供服務,系以“拉人頭”式收取加入資格費的傳銷組織。該組織規定,參加者必須繳納人民幣(下同)3800元購買1份“份額”才能加入該組織,最高繳納69800元購買21份“份額”,并宣傳投資69800元,回報可達1040萬元。該組織實施五級三晉制,參加者根據自己購買及發展的下線購買的“份額”層層累計提升級別,并收取返利。該組織將成員分散到團隊及團隊下屬經理室進行管理,團隊及團隊下屬經理室由老總領導,經理室內設大總管、自律總管、自律配合窗口、能力總管(窗口)、經晨窗口等職務,負責經理室的運轉。
2012年以來,被告人謝某甲、張某某、吳某甲陸續加入“連鎖經營”傳銷組織,且該組織層級已達3級以上,組織成員已達30人以上。被告人謝某甲擔任團隊老總;被告人張某某擔任團隊大總管;被告人吳某甲擔任團隊自律總管。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謝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吳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發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謝某乙、謝某丙、謝某丁、陳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
3.被告人謝某甲、張某某、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制作的證人高某某、吳某乙、何某某等人、被告人謝某甲、張某某、吳某甲等人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甲、張某某、吳某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甲、張某某、吳某甲共同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共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 靜
檢察官助理:李 強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謝某甲、張某某、吳某甲現羈押于南京市江寧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
3.光盤2張;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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