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
發布: 2020-07-21 10:43:50 作者: 王中杰 姜艷艷 來源: 中國法院網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被告人崔某鋒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2012年,崔某鋒被其姑父吳某以從事建材生意為由,騙到合肥市,沒有任何產品與實際勞務,向其介紹“連鎖經營”,在“低投入、高回報”的誘惑下,崔某鋒陸續交滿69800元購買21份份額,加入了該傳銷組織。該組織欺騙大量不明真相的群眾繳納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費用,購買虛擬的份額投資加入。
為鼓動成員積極發展下線購買份額以牟取非法利益,該組織建立“五級三晉制”,從低到高組成層級,從發展下線人員購買虛擬份額的費用中獲取收益,誘騙他人加入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
2014年7月,該組織成員從合肥市轉至滁州市,并在滁州市區租住房屋繼續開展傳銷活動。其中,崔某鋒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120人以上,層級達三級以上。
南譙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鋒伙同他人組織、領導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虛假份額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獲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一百二十人以上,層級在三級以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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