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祭城宣判兩起“1040陽光工程”傳銷案 兩名傳銷老總獲刑
發布: 2020-07-15 09:51:34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團隊
6月29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兩起“1040陽光工程”傳銷案件,彭某亮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王紅(化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彭某亮、王紅(化名)系以劉某(已起訴)為首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組織的成員。
該組織在鄭州市鄭東新區祭城辦事處多個安置小區內,虛構所謂的“1040陽光工程”,向他人謊稱“1040陽光工程”系國家暗中支持的資本運作項目,目的是為了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實現就業增長,能賺錢不違法。
只要參與人員每個人投入1份3800元,最多投入69800元,然后再往下發展三條線繼續組織他人加入,便逐級分別能夠升為業務員、組長、經理、老總等級別,并且能夠對發展的新加入人員投入的錢提成,兩到三年就能賺到1040萬元巨款;同時,已加入人員又以帶領新發展人員到駐地祭城辦事處附近的公安機關、檢察院等國家機關門口的方式,對其謊稱這些國家機關都知道并且保護“1040陽光工程”,以此騙取新發展人員信任使其加入。
經審查,彭某亮在該組織中發展97人,人員層級超過三級。
經審查,王紅(化名)在該組織中發展人員67人,人員層級超過三級,王紅(化名)于2019年12月25日被群眾扭送到案。
被告人彭某亮伙、王紅(化名)同他人組織、領導以參加虛構的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被告人彭某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認罪態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本院在量刑時均予以考慮。指定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紅(化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無犯罪前科,系初犯,本院在量刑時均予以考慮。辯護人相應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考慮被告人彭某亮、王紅(化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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