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廣東體系”傳銷案二審宣判 大老總獲刑8年并罰款240萬元
發布: 2020-07-06 10:38:11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團隊
北海中級人民法院在6月29日宣判一起“資本運作”傳銷案件,被告人林某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二、被告人鄧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三、被告人麥某之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五萬元。
“資本運作”(“廣東體系”)是一個非法傳銷組織,在北海市進行所謂的“人際網絡”的傳銷,其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三級以上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2010年,陳某1(已起訴)經黃某(另案處理)介紹來到北海市海城區并出資69800元加人傳銷組織“廣東體系”。陳某1加入傳銷組織后,直接發展了汪某、陳某2及其丈夫林某(均另案處理)加入傳銷組織,林某又直接發展了被告人林某光,林某光直接發展了孫某(已起訴)以及黃某1、邵某(均另案處理)加入傳銷組織。邵某又直接發展了鐘某華(另案處理),鐘某華加入傳銷組織后,直接發展了鐘某1、鐘某塘(均已起訴)以及鐘某2(另案處理)。被告人鄧某、麥某之分別經林某光的間接下線鄧某、麥某文介紹加入傳銷組織。
至案發時,以陳某1為首的“資本運作傳銷”(“廣東體系”)已發展成為下線達120人以上、有三個層級以上且有多個分支的傳銷組織。其中下線人員汪某的傳銷體系于2013年從陳某1所在的體系中獨立出來,并且已發展成為下線達120人以上、有三個層級以上且有多個分支的傳銷組織。
至案發時,林某光發展的直接或間接下線人數已超過120人,層級在三級以上。鄧某、麥某之發展的直接或間接下線人數均已達30人以上但未達120人,層級在三級以上。被告人林某光、鄧某、麥某之均已達到老總級別。上述各被告人均開辦個人名下的銀行卡交給傳銷組織,用于傳銷體系的資金運作。
2019年6月30日,林某光被抓獲歸案。2019年5月20日,鄧某被抓獲歸案。2019年5月7日,麥某之被抓獲歸案。歸案后,林某光、鄧某、麥某之均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破案后,北海市公安局凍結戶名為“林某光”、“鄧某”、“麥某之”等人開設在廣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銀行賬戶的資金共計人民幣46182.93元。
另查明,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鄧某被貴州省清鎮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隊查獲歸案,并于當天臨時羈押在貴州省市看守所。2019年5月27日,鄧某被押解回北海市并于次日羈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麥某之被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新港派出所查獲歸案,并于當天被臨時羈押在廣州市海珠區看守所。2019年5月13日,麥某之被押解回北海市并于當天羈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林某光、鄧某、麥某之不服,提出上訴。
三名北海均提出,受書籍、宣傳影響,誤以為“資本運作”不違法而參與其中,故其主觀上無意犯罪。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審理期間,各上訴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經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所采信的證據來源合法,相互印證,能客觀證明本案的犯罪事實,且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林某光、鄧某、麥某之對自己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犯罪產生錯誤認識,誤認其該行為沒有觸犯刑事法律,即為法律認識錯誤,而對于法律認識錯誤,并不影響對其定罪量刑。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林柏光、鄧道、麥華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中林柏光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屬情節嚴重,上述各上訴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原判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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