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集品”網絡傳銷案 鞍山地區責任人發展下線近8萬人被判刑
發布: 2020-07-06 10:36:54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團隊
7月5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件,被告人那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袁某芝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那某注冊成為深圳“云集品”交易平臺會員,后成為該平臺鞍山地區的負責人,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袁某芝注冊成為深圳“云集品”交易平臺會員,該平臺成為購買產品的會員需消費50美金的最低入門費用,該平臺根據會員本人消費、發展下線會員及下線會員的消費情況給予獎勵,該獎勵可以在云集平臺購買商品或提取現金。
自注冊云集平臺會員后,被告人那某、袁某芝在鞍山市發展下線會員以獲得獎勵,被告人那某直接推薦的下線會員丁某,其推薦發展被告人袁某芝作為下線會員。
案發后,經對“云集品”后臺數據進行技術分析后顯示,被告人那某在“云集品”平臺處于第11層,下線層級含本人有36層,下線會員含本人78562人,直推會員28人,獎勵金額匯總304104.74美元,提現37445美元,會員之間轉賬轉入169776.44美元,會員之間轉賬轉出393718.87美元。
被告人袁某芝在云集平臺處于第13層,下線層級含本人有31層,下線會員含本人665569人,直推會員12人,獎勵金額匯總11454.45美元,提現28796美元,會員之間轉賬轉入38206.98美元,會員之間轉賬轉出68827.11美元。
案發后,被告人那某于2019年4月18日主動投案,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袁某芝被抓獲到案。
一審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那某、袁某芝均不服,提出上訴。
經二審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那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事實清楚,有原審被告人那某、袁某芝的供述,同案證人丁某、證人安某等40人證言、組織關系圖、廣東安絡司法鑒定所技術服務報告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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