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傳銷為名、用戀愛為餌!西安公開宣判一3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
發布: 2020-07-03 10:49:01 作者: 佚名 來源: 陜西法制網

6月30日下午,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余某鵬等3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余某鵬在西安市加入傳銷組織后逐級升至最高層級,自2017年開始至2019年4月期間,其帶領被告人白某、張某濤、何某林等多人,通過電信網絡以談戀愛、工作招聘等為名,將多名被害人從外省市誘騙至其本市傳銷窩點,采取恐嚇、毆打、搜身、限制自由等手段暴力斂財,逼迫被害人認購虛無產品。

被告人余某鵬等37人長期多次作案,形成了以余某鵬為首要分子,白某、張某濤、何某林、劉某秀為骨干成員,重要人員基本固定、參與人數眾多、組織層級明晰、分工合作、作案手段套路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專以外省市被害人為作案對象,非法拘禁、搶劫14人,搶劫數額累計36萬余元,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權利,嚴重危害了電信網絡秩序和群眾的網絡安全感,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灞橋法院依法判處:余某鵬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一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其他被告人均犯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分別決定執行十六年又十個月至兩年又五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相應財產刑,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和醫療費用,并對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及其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產、收益及作案工具,依法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灞橋法院刑庭法官分赴藍田縣看守所、新城區看守所、灞橋區看守所,用無直接接觸的方式進行宣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01法條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02法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03法條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04法條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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