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人在昆明加入“連鎖經營”傳銷組織 發展下線80余人獲刑
發布: 2020-07-01 10:01:36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團隊
6月29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連鎖經營項目”傳銷案,陸某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陸某珠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萬元依法予以追繳,由扣押單位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陸某榮(已判決)與被告人陸某珠系夫妻,二人于2011年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加入“連鎖經營項目”(也稱“1040國家陽光工程”)傳銷組織。
該傳銷組織,對外宣稱是國家支持的項目和投資國家工程,組織內自上而下分為“老總”、“經理”、“主任”、“組長”、“業務員”五個級別,需繳納錢款購買份額(出資人民幣3800元購買1份即獲取組織成員資格,最多能購買21份,需出資69800元)才能獲得加入資格,并以其發展的下線人數和購買份額作為晉升級別和計酬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傳銷組織,從中騙取財物。

被告人陸某珠自加入該傳銷組織后,便伙同陸某榮先后將楊某某、沈某、陸某某等人拉入該傳銷組織,作為其下線人員。又通過層層發展,至案發時,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共計80余人,組織內層級在3級以上。
案發后,被告人陸海珠向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已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8萬元,并已被該局依法扣押。
南潯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某珠伙同他人組織、領導以投資經營為幌子,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及購買的份額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達八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懲處。
根據被告人陸某珠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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