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大眾創業分享平臺”傳銷案二審宣判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發布: 2020-07-01 09:32:29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銷
6月26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趙某梅、劉某勛等18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二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
2017年9月,“大眾創業分享平臺”傳銷組織從河北省遷移到瓦房店市香洲田園城,后又分離出“香洲養老社區規劃”傳銷組織,該組織成員分為六個層級,從最高級至最低級分別為總監、經理、主任、主管、業務員和會員,主任及以上級別為管理層、以繳納49900元人民幣取得該組織的會員資格,通過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和晉升的依據,該組織發展人數已達到120人以上。
被告人趙某梅系“香洲養老社區規劃”傳銷組織的總負責任,全面管理該組織,位于傳銷組織中總監級別,為方便管理,趙詠梅將組織成員分為五組,并任命劉永勛為隊長、馬洪燁為一組組長、張洪星為三組組長、任秀娟為三組副組長。
2015年6月,被告人劉某勛在河北省參加“大眾創業分享平臺”傳銷組織,2017年9月,組織轉移到瓦房店市后,劉永勛在“香洲養老社區規劃”組織中任隊長,位于傳銷組織中總監級別,管理五個組,協助趙某梅管理整個組織。
2017年11月,被告人馬某燁在瓦房店市參加“香洲養老社區規劃”傳銷組織,后在香洲養老社區規劃“組織中位于總監級別,被任命為一組組長,負責一組的全面工作。
2017年10月,被告人張某新在瓦房店市參加“香洲養老社區規劃”傳銷組織,后在“香洲養老社區規劃”組織中位于總監級別,系一組組員,負責入門費的收取及香洲田園城養老體驗卡的辦理等工作。
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軍在瓦房店市參加“香洲養老社區規劃”傳銷組織,在該組織中位于經理級別,系一組組員,負責新人接待、組織上課等工作。
2016年6月,被告人張某星在河北省參加“大眾創業分享平臺”傳銷組織,2017年9月,來到瓦房店市繼續從事傳銷活動,在“香洲養老社區規劃”組織中位于總監級別,被任命為三組組長,負責三組的全面工作。
2016年9月,被告人任某娟在河北省參加“大眾創業分享平臺”傳銷組織,2017年9月,來到瓦房店市繼續從事傳銷活動,在“香洲養老社區規劃”組織中位于經理級別,被任命為三組副組長,協助張某星負責三組的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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