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小伙在家里搞傳銷發展2700余人最終被判刑
發布: 2020-06-28 10:11:15 作者: 佚名 來源: 傳銷解救師風清揚

山西小伙在家里搞傳銷發展2700余人最終被判刑,可喜可賀,多行不義必自斃!
被告人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322********2057,漢族,初中,農民,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縣,文水縣**鎮**村人,捕前住文水縣**花園**號樓**單元***室。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文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經本院批準被文水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張某某(另處)等人以“****集團”為名在互聯網設立運行平臺銷售**券,通過線上虛擬“**券”價格的漲幅,鼓吹經過幾次拆分倍增后回本盈利的方式引誘他人投資購買“**券”,分別繳納人民幣650元、6500元、19500元、32500元、65000元不同級別的會費,并實行推廣獎、平衡獎、領導獎、點位獎等動態獎勵,借以不斷發展下線人員加入,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下線數量和繳納金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進行非法傳銷活動,騙取錢財。
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劉某某通過祁縣閆某某(另處)推薦、渠某某(另處)安置,成為“****集團”運行平臺注冊會員,后該伙同渠某某、閆某某在文水縣成立******工作室,并在文水縣****小區一居民樓內設立傳銷點,以投資拆分收益為名,通過講課的形式不斷對外宣傳****的運行模式和獎勵制度,并引誘他人參加,要求參加者繳納不同級別的會費獲得加入資格及發展下線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下線數量和繳納金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進行非法傳銷活動,騙取錢財。同年9月劉某某為了“****股權分紅”,注冊成立了以其本人為法定代表人的文水縣***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繼續進行非法傳銷活動。
經廣東中科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劉某某在****傳銷組織中所處層級為45層,發展下線人數為170層,安置下線數量為6803個,發展人員為2741人;投資金額為4802112.36美元,折合人民幣3121.373萬元;累計收入1395381.28美元,折合人民幣906.9978萬元;提現總額163597美元,折合人民幣106.338萬元。
經廣東中科司法鑒定所鑒定:****會員關系分析系統人員信息表顯示:劉某某,昵稱:l****88,手機號碼:183****8007,推薦人:y****66,下層人數:6803.業務獎:5976.36,互利獎:5976.36,互利獎A:5998.31,投資額:10010.00,提現總額:3720.00,身份證號:142322********2057,安置人q****6下級層數:170,平衡獎:215349.40互利獎B107.64,賣出總額13447.30,消費扣除0.00,銀行信息:6217000********2093;劉某某;中國建設銀行。用戶ID:l****88,加入時間:2017-02-08,當前層級:45,會員級別:5,互助獎:1116.26,分紅獎:1661.16,回本狀態:1.累計返利:155451.11。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報案材料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馬某某、賀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的證言;3.被告人供訴與辯解:被告人劉某某供述及辯解;4.辨認筆錄:閆某某、渠某某、劉某某辨認筆錄;5.鑒定意見:廣東中科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電子卷宗光盤一張、祁縣公安局提供的****數據表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通過渠某某(另處)、閆某某(另處)發展,在文水縣****小區一居民樓內設立傳銷點,以投資拆分收益為名,通過講課的形式對外宣傳****的運行模式和獎勵制度,引誘他人參加,要求參加者繳納不同級別的會費以獲得加入資格及發展下線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下線數量和繳納金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文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院:王永剛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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