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蘭溪、嵊州打著“陽光工程”旗號搞傳銷活動 傳銷頭目獲刑
發布: 2020-06-22 10:00:33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團隊
“資本運作”傳銷,是近年來執法機關重點打擊、社會媒體多次曝光的打著“資本運作”(商會商務運作)、“連鎖銷售”、“陽光工程”等幌子進行的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是國家明令禁止的。6月21日,反傳防騙熱線獲悉,嵊州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1040陽光工程”傳銷案件。
2013年以來,曾某蘊伙同代某、陳某1等人(均已判決)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在浙江蘭溪、嵊州打著國家扶持的“1040陽光工程”旗號,編造只要繳納人民幣69800元,不到二三年就能獲利人民幣1040萬元高額回報的幌子,采用上課、培訓等方式發展傳銷人員。

該傳銷組織要求參與者繳納申購款購買虛擬的21個份額(第1個份額為人民幣3800元,第2至21個份額為人民幣3300元)獲得加入資格,采取“五級三階制”的模式組成固定的晉升體制和獎勵模式,以本人及發展下線購買總份額1-2份為實習業務員、3-9份為組長、10-64份為主任、65-599份為經理、600份以上且2個直接下線均達到經理級別為高級業務員(又稱“老總”)等五級的形式建立上下級層級關系,傳銷活動參與者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標準,即上線可按級別從下線購買份額的款項中獲取直接、間接或補助等獎勵,引誘參與者繼續發展其他人員參加,
曾某蘊于2013年年底晉升為“老總”。2014年4月至2016年5月份期間,被告人曾某蘊伙同陳某1、陳某2等人在嵊州發展形成“廣西家族”,先后拉攏、發展傳銷活動人員至少50余人,層級至少10層,并組成層級對家族實行組織、協調和管理,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人民幣至少40余萬元。
被告人曾靖蘊經代某介紹加入組織后積極發展陳某1為直接下線,負責組織、管理全部家族事務,先后非法獲利至少人民幣2.8萬余元。
嵊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曾靖蘊伙同他人以“1040陽光工程”系國家扶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從參與傳銷人員申購份額的費用中非法獲利,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依法懲處。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曾某蘊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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