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安真的有傳銷團伙!竟在遠安成立公司來運作的
發布: 2020-06-19 10:04:40 作者: 佚名 來源: 赤腳論壇
遠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這9個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二審維持原判
6月17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了一則重要案件信息,信息內容如下:
近日,遠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謝晨某、張某群等9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經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審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遠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謝晨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二、張某群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三、謝如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四、謝某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五、候某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六、許某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七、張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八、陳某榮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二千元;
九、何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該判決已生效。
另據該網同日公布的一篇起訴書顯示,本案的犯罪事實如下:
犯罪事實
自2016年7月起,楊某某等人以“共享經濟”為名在互聯網創建無實際商品出售的多個運行平臺,利用媒體、網絡大肆進行虛假宣傳,以高額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為誘餌,不斷發展會員、吸收資金。
靜態收益模式即會員繳納配置總金額11.7%的資金,享有8.547倍的配置金額,會員付款七至十五天后平臺每天按照萬分之六的固定比例進行返利,以積分的形式計入個人賬戶,積分與人民幣等值,積分達到500分可提現,提現時扣除提現總額20%積分用于共享商城消費,扣除提現總額5%的手續費。動態收益模式即以靜態收益為基礎,按層級、比例設置推薦獎和管理獎,吸引和發展眾多代理商、合伙人、會員的加入。
2017年4月,謝晨某出資10萬元取得某共享商城所屬的某建材有限公司區、縣級代理權,成立了遠安縣某建材有限公司,謝晨某任法定代表人,負責與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對接、會員報單、宣傳等工作;張某群、謝晨某、謝如某為公司股東,其中,張某群負責遠安某公司市場拓展、業務宣傳、培訓等工作,并發展會員;謝晨某負責該公司財務,承擔會計和出納工作;謝如某負責該公司日常事務維護管理,業務宣傳等工作。通過組織人員參加項目說明會、組建微信群和見面講解的方式宣傳某共享的經營模式、獎勵制度等,直接或間接發展代理商、合伙人和普通會員,形成多層級關系。經鑒定,該公司發展下線層級共8級,發展下線累計374人,收取資金累計3160.0486萬元。謝晨某非法獲得動態收益32.8273萬元;張某群非法獲得動態收益24.1429萬元;謝晨某非法獲得動態收益4.5133萬元;謝如某非法獲得動態收益2.5704萬元。
2017年4月,許某某、候某玉經張某群發展為其下線,張某經許某某發展為其下線,4名共同出資2.5萬元,以合伙人身份,掛靠在遠安某公司網絡端口報單,發展下線。經鑒定,4名共同發展下線層級6級,發展下線累計155人,收取資金累計864.3558萬元。候某某非法獲得動態收益4.989萬元;許某某非法獲得動態收益4.1892萬元;張某非法獲得動態收益3.4541萬元。
2017年8月,陳某某經張某群發展為其下線,與他人共同出資15萬元,以陳某某的名義取得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區、縣級代理權,成立了鐘祥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通過面授、微信等方式發展下線。經鑒定,陳某某發展下線層級5級,發展下線累計52人,收取資金累計1015.901萬元,非法獲得動態收益1.3641萬元。
2017年8月,何某經張某群發展為其下線,為獲取報酬,通過撥打電話、微信的方式發展下線。經鑒定,何某發展下線層級6級,發展下線累計36人,收取資金累計156.918萬元,非法獲得動態收益1.4萬元。
案發后,張某群、候某玉、張某主動向遠安縣公安局投案;謝晨某、謝如某經遠安縣公安局電話通知后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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