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組織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十七名被告人獲刑
發布: 2020-06-17 09:37:06 作者: 劉萬春 來源: 中國法院網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交錢進入傳銷組織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一審法院以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周某德有期徒刑九個月,判處其余十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8月17日晚,被害人姬某被周某蘭以談戀愛為由騙至傳銷窩點。同年9月2日下午2時許,被害人曾某梨被朱某杰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傳銷窩點。二被害人被帶入位于袁州區租住的傳銷窩點之后,周某德作為窩點主任,安排周某蘭、李某芯、劉某、唐某、倪某全、陸某會、付某聰、者某海、趙某剛、李某伍、楊某耀、龍某福、李某、何某萬、古某良(已死亡)、朱某杰、卯某賢等所有傳銷人員,采取打牌、下棋、聊天、貼身跟隨、上課洗腦等方式,非法限制二被害人人身自由,以此迫使被害人交錢加入傳銷組織,并繼續發展人員。
2019年9月3日凌晨,偵查機關查獲該傳銷窩點,抓獲上述18名被告人并解救被害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德、周某蘭、李某芯、劉某、唐某、倪某全、陸某會、者某海、趙某剛、李某伍、楊某耀、龍某福、李某、何某萬、朱某杰、卯某賢、付某聰,為迫使被害人姬某、曾某梨加入傳銷組織,非法剝奪被害人姬某、曾某梨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德等17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姬某17天,非法拘禁被害人曾某梨1天。鑒于各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性,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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