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檢察院披露四起“資本運作”傳銷案 四名傳銷老總被公訴
發布: 2020-06-16 10:09:16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團隊
6月14日,反傳防騙熱線獲悉,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檢察院對外公開披露四起“資本運作”傳銷案,陳某甲、狄謀謀、李某某、陳某某四人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海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資本運作”是一個非法傳銷組織,在北海市進行所謂的“人際網絡”的傳銷,其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三級以上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甘肅體系:陳某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
2009年底,被告人陳某甲經陳某某(已判刑)發展出資69800元加入以甘肅敦煌籍人員為主的“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甘肅體系)成為該非法傳銷組織成員,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加入其傘下,通過發展下線收取加盟費(申購費),從中非法騙取財物,至案發時,被告人陳某甲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已達30人以上但未達120人,層級有三級以上的老總級別。陳某甲負責傳銷體系內傳銷人員的學習、交流、人員管理等。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陳某甲在北京市被北京市警方抓獲。
甘肅體系:狄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
2011年4月,被告人狄某某經柳某(另案處理)發展出資69800元加入以東北籍人員為主的“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甘肅體系)成為該非法傳銷組織成員,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加入其傘下,通過發展下線收取加盟費(申購費),從中非法騙取財物,加入非法傳銷組織后,被告人狄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了李某某、劉某、趙某某(已判刑)等傳銷人員加入傳銷非法組織,至案發時,被告人狄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已達30人以上但未達120人,層級有三級以上的老總級別。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狄某某在其住處即南寧市青秀區被公安機關抓獲。
東北體系:李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
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經王某某(另案處理)發展出資69800元加入以東北籍人員為主的“資本運作”傳銷組織(東北體系)成為該非法傳銷組織成員,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加入其傘下,通過發展下線收取加盟費(申購費),從中非法騙取財物,加入非法傳銷組織后,被告人李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了鄭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等傳銷人員加入,至案發時,被告人李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已達30人以上但未達120人,層級有三級以上的老總級別。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北海市其住處被公安機關抓獲。
廣東體系:陳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
2012年6月,被告人陳某某經盧某某(已判刑)發展出資69800元加入以廣東籍人員為主的“資本運作”傳銷組織(廣東體系)成為該非法傳銷組織成員,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加入其傘下,通過發展下線收取加盟費(申購費),從中非法騙取財物。加入非法傳銷組織后,被告人陳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了陳某乙、陳某丙、楊某某等傳銷人員加入,至案發時,被告人陳某某已晉升為層級在三級以上的老總級別,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數均已超過30人但未達120人。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陳某某在廣東省被廣東省佛山市警方抓獲。
海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陳某甲、狄某某、李某某、陳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四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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