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松:傳銷“老總”一審獲刑五年四個月
發布: 2020-05-07 10:26:07 作者: 佚名 來源: 民主與法制安徽
4月26日,宿松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被告人柳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四千元,并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200000元,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柳某某被毛某等人以做服裝生意為名騙至河南省洛陽市,在沒有任何產品與實際勞務的情況下,毛某等人向柳某某宣傳“自愿聯鎖經營業”,在“低投入、高回報”的誘惑下,柳某某于2012年10月繳納了69800元加入了該組織。
該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分別是實習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高級業務員,由低到高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份額作為晉升、計酬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形成上下線關系,從而達到非法斂財的目的;除設立級別制度外,該組織為加強管理,還設有六個職能窗口,分別是大總管、能力總管、自律總管、經晨總管、自律配合總管、申購總管,總管必須是經理以上的組織人員,大總管負責本體系的全面工作,向老總匯報工作,傳達指示要求,各大總管都隸屬于上面的老總管理,老總管理總管,總管再按各自的職責具體管理本體系傳銷人員。
柳某某加入該組織后利用毛某等人教授的方法繼續層層發展下線,并一路升至“老總”。經統計,被告人柳某某直接、間接發展的傳銷人數達150人左右,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累計達1000萬元左右,非法獲利至少20余萬元。2019年10月柳某某向派出所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柳某某以“自愿聯鎖經營業”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虛擬產品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情節嚴重,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柳某某犯罪后雖主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屬自首。鑒于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可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柳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決定對其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
一定要警惕網上規則復雜、名頭響亮的經濟活動,這其中往往隱藏著傳銷陷阱。傳銷行為無論怎樣改頭換面,都少不了交納入門費、發展下線、按照參加人員數量獲取提成等特點。一旦發現傳銷活動,大家要積極向當地公安等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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