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無人超市”為幌子行傳銷之實 蘄春法院宣判一起網絡傳銷案
發布: 2020-05-07 10:20:51 作者: 佚名 來源: 反傳防騙快訊
5月4日了解到,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近日對外披露了一起打著無人超市為幌子的網絡傳銷案。王某利等三名被告人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獲刑。

2018年2月,薛某帥在網絡上了解到四川鏈城科技有限公司推廣的“鏈城億購”的無人超市項目,后通過樊某花注冊成為“鏈城億購”會員。為了獲得高額回報,薛某帥通過互聯網、朋友圈推廣、宣稱“鏈城億購”的無人超市項目的方式發展下線。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利通過搜索“鏈城億購無人超市”,發現薛某帥的二維碼和聯系方式,遂添加其為微信好友,并通過掃描薛某帥發送的二維碼,注冊成為“鏈城億購”平臺的會員。
“鏈城億購”平臺規定,下載“鏈城億購”APP注冊賬號后,只需要在平臺上投入998元購買一單產品即可成為會員,平臺上的產品價格均為998元的倍數。
成為會員后,再進行購買產品就會產生收益,每購買一單產品每天可以產生收益16元,產生的收益在注冊的帳號里。每單產品的16元收益中的70%可以進行提現,另外30%只能作為平臺消費的電子消費券。
如果推薦其他人成為會員,所推薦的會員所購買的第一單產品,推薦人每天可獲得收益16元,后續購買產品,推薦人每單可獲得收益3元。
投資10單產品成為銷售主管,投資20單產品成為銷售經理,投資50單產品成為銷售總監,每個賬號只能投資40單,若要達到高級別就要發展下線或自己注冊多個賬號,若推薦的下線中有6個總監,就能成為榮譽董事,榮譽董事可拿傘下所有投資額的1%作為獎勵。
“鏈城億購”平臺提現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直接在注冊賬號上提現,所提現的資金轉至賬號綁定的銀行卡,第二種是將賬號里的電子消費券轉給報單負責人,報單負責人按比例計算后,將現金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轉給會員。
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先后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鏈城億購”的無人超市項目后,王某就聯系薛某帥,在薛某帥介紹“鏈城億購”項目的相關情況后,高某泉、王某、王某某等人均對該項目有興趣,高某泉、王某某等人委托王某去四川成都考察。
經過考察,王某認為該項目可行。在了解到這種經營模式后,王某、王某某等人為使得利益最大化,王某、王某某等人各自在高某泉賬號下再分別注冊賬號并購買產品,高某泉最先注冊的賬號推至榮譽董事級別。該賬號所有的盈利也是由高某泉、王某、王某某等人按比例共享。
至“鏈城億購”平臺崩盤,王某利發展下線會員75人,收到傳銷資金219萬余元;王某、王某某與高某泉等人合伙經營的榮譽董事賬號發展下線層級達74人,收取傳銷資金540萬余元。
蘄春縣人民法院認為,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以懲處。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別判處3年6個月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8萬元到5萬元不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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