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電白法院審結一起“1040工程”傳銷案
發布: 2020-03-31 10:39:54 作者: 佚名 來源: 茂名晚報
日前,電白法院審結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邵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追繳被告人邵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8531元上繳國庫。
案情回顧
自2013年開始,被告人邵某經上線“邵某1”發展介紹,一次性繳納70100元后,成為“1040工程項目”的傳銷組織成員。接著,邵某打著“國家發展北部灣經濟圈”旗號,大肆宣傳所謂“快速致富”“高回報”“零風險”,采取“拉人頭”的方式誘騙受害人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投資,參與“1040工程項目”傳銷組織。
組織、領導劉某等二十九人進行傳銷活動,成為A1級老總級別。其間,邵某受“邵某1”的委托代為管理升級的老總,管理傳銷組織的資金,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邵某參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繳納70100元一個月后收到傳銷組織返還的19700元,直接吸納下線“鐘某”后取得6031元的分紅。成為老總級別后,“邵某1”分給邵某分紅52500元。
2018年8月16日,被害人劉某、同某等人到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一中隊報案,報稱被被告人邵某等人誘騙參與非法傳銷活動。8月17日,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決定對邵某等人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偵查。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邵某自動到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投案。邵某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和將案件退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階段才如實供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事實。
法院裁判
電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邵某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予刑罰。根據被告人邵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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