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幣崩盤后昔日多年好友反目成仇,四次對峙法庭
發布: 2020-03-23 09:56:53 作者: 佚名 來源: 反傳銷快訊
2020年3月9日,一起因投資虛擬貨幣引起的法律糾紛案件終于塵埃落定。克拉瑪依市中級法院二審宣判了該起案件。鷹鑒了解到,原告與被告均是新疆克拉瑪依市人,雙方是多年的好友。這一對昔日好友就因投資“摩根幣”虛擬貨幣失敗,最終反目成仇,四次對峙法庭。
投資理財產品全虧損
昔日好友對峙法庭
鷹鑒在相關的判決書上看到,宋某訴稱,楊某一直在金融系統工作,了解相關金融知識和理財產品,故在楊某的推薦下,通過ATM機向楊某銀行賬戶轉入1萬元,委托其代理購買理財產品,以期取得更高的收益。
15天后,宋某向楊某詢問該筆錢購買了何種產品,楊某聲稱購買了名為“孵化器”的理財產品,但并沒有說明具體的理財詳細情況,并且聲稱已經全部虧損。
宋某要求楊某提供購買理財產品的交易憑證及收益虧損憑證等時,楊某一直拒絕提供,后在宋某的多次催要下,楊某承諾賠償宋某5000元。雙方發生爭議后,楊某又說購買“摩根幣”虧損,拒不賠償。宋某為此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楊某告上法庭。
一審勝二審敗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宋某委托其投資理財的事實。截止判決作出前,楊某也未提交宋某委托其投資理財的任何相關資料及投資理財的憑證資料。
然而根據宋某提供的證據并結合宋某、楊某并不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一審法院確信借貸關系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認定本案借貸關系存在。
2018年,一審法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判令楊某內向宋某償還借款1萬元。宣判后,楊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
2019年9月18日,二審法院認定,此案涉1萬元款項非民間借貸而是投資理財,經行使釋明權后,宋某仍然拒絕變更基礎法律關系請求權,故駁回了宋某的訴訟請求。
再起訴將好友告上法庭
法院判令被告返還投資款
同年10月,宋某以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為由,再次將昔日好友楊某告上法庭。
庭審中楊某辯稱,“‘孵化器’和‘摩根幣’是同一個產品。“摩根幣”給予的收益是65%的幣,幣可以提現,35%是金種子,金種子不能提現,但是可以像老母雞一樣可以生蛋。”

“我當時介紹給宋某的時候說得很清楚,這個產品是如何收益,叫什么名字,投資是多少錢,宋某了解清楚之后才轉的款。”楊某還辯稱,我也是這個騙局的受害者,騙子用雞生蛋、蛋生雞的原理來蠱惑我們投資,“摩根幣”服務器關閉后,我的投資也全部虧損。宋某的錢是用于投資理財,投資有風險,這個錢不應由我承擔。
楊某在辯稱中提到,“摩根幣”的始作俑者利用了我們對互聯網金融知識的匱乏,也利用了互聯網金融具有隱蔽性、傳播速度快、受眾面廣,而且跑路非常方便,只要把服務器一關,任何痕跡都不留下。
克拉瑪依區法院認為,宋某經楊某介紹“孵蛋器”理財產品后,即向楊某轉賬支付1萬元,委托楊某幫助理財。楊某聲稱其已代宋某購買了1萬元“摩根幣”理財產品,但其并未提供能證實已實際履行了代為購買理財產品的相關證據,也未向宋某移交相關資料,甚至在提起訴訟前,未向宋某明確告知所購買的是何種理財產品以及資金如何受損的具體情況。
法院還認為,楊某提供的會員登錄用戶名的截圖、“摩根幣”云礦機的宣傳圖片、“摩根幣”投資分紅分配比例表證據不能證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

11月28日,原審法院遂作出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口頭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并判令楊某向宋某返還投資款1萬元。
四次對峙法庭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宣判后,楊某不服,向二審法院上訴。在二審期間,楊某主張宋某知曉“孵蛋器”就是“摩根幣”,還進入了“摩根幣”的微信投資群。楊某在一審中還申請了證人以及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已經實際履行了為宋某投資“摩根幣”理財的行為。
而宋某辯稱,不知道楊某購買的是“摩根幣”理財產品,“摩根幣”屬于傳銷產品。在其多次追問下,楊某一直沒有告知1萬元的去向。直至2019年6月訴訟時楊某才說理財買的“摩根幣”,其也沒有進過“摩根幣”微信群。關于“摩根幣”賬戶截圖,名字縮寫不能證明就是本人。
二審法院認為,宋某向楊某轉賬1萬元委托其代為購買理財產品的事實雙方均予以認可。楊某雖主張已代宋某購買了價值1萬元的“摩根幣”理財產品,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已代宋某購買了“摩根幣”并設立賬戶。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
承前析理,楊某與被宋某之間的委托理財合同應予解除,宋某要求楊某返還基于該合同給付的投資款1萬元于法有據。
3月9日,二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了楊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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