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選千通”因傳銷被查處后 代理商與公司互相起訴要貨款
發布: 2020-03-23 09:52:19 作者: 佚名 來源: 鷹鑒
鷹鑒獲悉,北京優選千通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選千通公司)傳銷案案發后,數十名該公司的下游代理商和會員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返貨款。同時優選千通公司也開始起訴下游代理商退還貨款。
鷹鑒獲悉,2017年12月28日,優選千通公司與上海鮮語公司簽訂了經銷商購銷合同書》,上海鮮語公司授權優選千通公司在全國微商渠道銷售慢燃牛奶等產品。
自2018年1月起,優選千通公司分別與江蘇蘇浙等公司和張某簽訂購銷合同書,授權上述公司和個人作為合作經銷商通過微商渠道銷售慢燃牛奶。上述公司分別組建了星空聯盟、云時代聯盟、夢燃國際等多個核心團隊。
核心團隊是優選千通公司訂購并管理的蒙牛代理商管理系統中級別最高的頂層會員,負責本團隊高級合伙人、城市合伙人、城市經理、創客、體驗官等級別會員的發展、報單、充貨、物流、退款等日常管理。
為了保持商品的畸高售價,維持各級會員的返利,為其繼續發展團隊牟取非法利益創造條件。優選千通公司利用對慢燃產品的獨家控制地位,通過公眾號發布一系列通知、公告,限制產品銷售渠道,控制銷售價格,實施價格壟斷,禁止亂價,并制定了嚴格的處罰規定。
截至7月31日案發,優選千通公司通過傳銷的方式,共發展有效會員64836人,收取會員資金5億余元。
優選千通公司傳銷案案發后,數十名該公司的下游代理商和會員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返貨款。同時優選千通公司亦起訴下游代理商退還貨款。
鷹鑒了解到,從2020年以來,朝陽區法院對外披露了55起相關案件的判決書。
鷹鑒在其中一份判決書中看到,優選千通公司訴稱,2018年3月16日,優選千通公司與張某在朝陽區簽訂銷售合同書,雙方約定由優選千通公司授權向張某分別以每提98元和每提108元兩種價格提貨,并由張某通過微商渠道銷售“蒙牛慢燃纖維奶昔牛奶產品”,優選千通公司則負責經營銷售產品以達到合同中約定的銷售進度計劃和總銷售額。
合同簽訂后,每當有終端消費者通過微商平臺下訂單,張某就負責代替優選千通公司管理下的各代理商將產品通過物流公司發送至終端消費者手中。
2018年4月起優選千通公司的上家供應商斷貨,優選千通公司已不能履行合同中的部分供貨責任。目前張某已經明確表示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銷售行為,也停止該產品的銷售活動。
優選千通公司還訴稱,其在清算項目賬單時發現,按照實際發貨量和銷售單價計算,張某私自截流了14437866元貨款未給付,故訴至法院。
朝陽區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張某的行為被認定構成組織策劃傳銷行為,且就此存在經濟犯罪的嫌疑,故應依法駁回其起訴。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優選千通公司的起訴。
同時,鷹鑒在另外一份判決書中看到,來自內蒙古包頭市的優選千通公司下游代理商曹某同樣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優選千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退還貨款86730元。
曹某訴稱,優選千通公司是蒙牛慢燃纖維奶昔牛奶的總代理商,其是與之合作的下游代理商,因市場的變化,雙方的銷售代理合作已無法繼續。現尚剩余云庫存885提,總計貨款86730元。其向優選千通公司提出了退款請求,但是優選千通公司遲遲不履行其退款義務。后經多次溝通,直到起訴之日被告仍未退還貨款,故訴至法院。
朝陽區法院經審查認為,優選千通公司的行為被認定構成組織策劃傳銷行為,且就此存在經濟犯罪的嫌疑,故應依法駁回曹某的起訴。
朝陽區法院駁回曹某的起訴后,曹某不服,提出上訴。曹某上訴稱,京山市工商局的處罰決定書認定優選千通公司的行為構成傳銷行為,屬于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一審法院依據該處罰決定書認定優選千通公司存在經濟犯罪嫌疑從而駁回其訴訟請求屬于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根據雙方陳述及現有證據,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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