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底投訴不止的“歐束”,五級代理加豪車政策的魅力何在?
發布: 2020-03-04 18:20:55 作者: 佚名 來源: 頭條資訊平臺
據國妝網發布的《2018年中國化妝品行業市場前景研究報告》顯示,隨著我國國民收入倍增計劃、城鎮化戰略實施的深入,我國城鎮居民總量進一步擴大,人均可支配收入進一步提高,帶動了化妝品領域市場規模的持續增加。從過去的幾年間,我國化妝品市場規模保持平穩增長趨勢。在此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化妝品品牌出現在微商行業當中,并迎來了飛速的發展,旗下一款護膚品上市后累計突破500萬瓶銷量的“歐束”就是其中之一。
這是一家怎樣的化妝品品牌?五級代理下的歐束代理模式又該如何解讀?歐束EGF液體潔面皂到底含不含有EGF成分?
公司背景,投訴不止
據資料介紹,廣州歐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主要從事化妝品研發、生產、銷售經營,公司法定代表人韓藝,自然人股東和歐束品牌創始人為宋維樵,注冊資本3000萬元,據2018年報顯示,公司參保員工為0人。

宋維樵,人稱“蓮若”,于1989年4月4日出生于江蘇省淮安市,2014年,移動互聯網興起,當時的面膜產品十分火爆,蓮若從中看到了機遇。2015年,蓮若正式創立了歐束品牌,并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團隊,并于2016年6月7日創立廣州歐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擔任企業法人(2019年7月22日變更為韓藝)及公司董事長。

據啟信寶顯示,歐束公司在去年年末的一段時間內曾因合同糾紛,先后多次被他人告上法庭。

而除了官司本身以外,還有不少投訴圍繞著歐束這個品牌。在聚投訴平臺上,一名昵稱為“宋女士”的網友以“謊稱歐束子公司通過微信平臺售賣產品并誘導購買”為由,對其進行過投訴。

無獨有偶,在投訴直通車上,也有多條關于歐束的投訴信息,早在2019年5月,就有網友投訴“歐束誘導客戶加入團隊”。

時間來到2020年2月,又出現了一位來自河南省鶴壁市淇濱區的網友以“歐束代理不想做了不退錢”為題進行投訴,另外一個來自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的網友也有著類似的經歷,只不過是投訴金額從100元變成了800元。時至今日,相關投訴仍處“處理中”。

另外,在找法網上,同樣也有不少網友就相關問題進行咨詢。

多年前,歐束董事長宋維樵在名為“歐束戰略會議室”的微信群中,曾發表過一句震撼人心的“退錢宣言”:“客戶有半句怨言說不好的,別廢話,退錢”……現在回過頭來看,實在是有些難堪。

備案問題,責令改正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歐束生物旗下的產品現狀如何。
經查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平臺,我們發現“歐束致臻魅色絲絨唇膏 231#溫婉豆沙”、“OUSHU歐束魚籽醬臻養護手霜”、“OUSHU歐束高山火絨草氨基酸潔面乳”、“OUSHU歐束高山火絨草沁潤精露”、“OUSHU歐束高山火絨草沁潤修護菁華液”、“OUSHU歐束高山火絨草沁潤緊致眼霜”等產品都曾因同樣的一個原因——產品系統備案超過三個月企業仍未提供備案資料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而遭到責令改正。


至于歐束名下另外的一些產品,它們遭到責令改正的原因,基本上也都圍繞著“產品備案”的方面:“OUSHU歐束煥活精萃平衡乳”遭到責令改正的原因是“按照國家總局的要求,企業在產品備案后3個月內要提交備案產品的資料到歸屬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進行資料報備”;“OUSHU歐束濃情魅眼睫毛膏”則曾因企業不配合備案后監督檢查工作,遭到責令改正;“歐束 煥活精萃平衡乳”被責令改正的原因則是備案包裝與實際銷售包裝不一致。



實際上,這些產品的實際生產方都并非歐束生物,而是另有其人。歐束生物一直以來都是作為這些產品的委托企業而存在的,受托企業則是包括廣州市東洋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耀日化妝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內的多家代工廠。經查,廣州市東洋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因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化妝品的行為而遭到過廣州市從化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
至于廣州耀日化妝品科技有限公司,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廣東省化妝品飛行檢查情況通報(2017年第76期)》曾通報過對廣州耀日化妝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飛行檢查情況。據了解,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本次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超許可范圍生產氣霧劑類產品歐束EGF液體潔面皂(未標識批號或生產日期)等問題。

宣傳問題,值得重視
即便廣告法明文禁止經營者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夸大宣傳,但依然不乏有些不良商家和產品的代理商不惜違反法律法規,也要通過發布違規廣告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除了產品在備案方面存在問題外,歐束旗下的系列產品在公司和代理商們的宣傳下,也相繼在宣傳方面出現了問題。

比如歐束液體潔面皂,這款產品被介紹為含有EGF因子,并大肆宣傳。誠然,EGF對于皮膚的修復和促生長等方面的確能發揮作用,但是濫用EGF卻存在安全隱患。而且早在2019年1月1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就發表聲明對此明確指出:“人寡肽-1(EGF)不得作為化妝品原料使用。在配方中添加或者產品宣稱含有人寡肽-1或EGF的,均屬于違法產品。”

而從該產品的外包裝上,我們也能清楚地看到“衛妝準字”的字樣,“衛妝準字”的產品其實就是衛生部化妝品檢測部門批準的國產化妝品。也就是說,歐束液體潔面皂作為化妝品,卻宣傳內含EGF成分,那么如果宣傳屬實,則該產品毫無疑問地屬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定義的“違法產品”。

(圖片來源:國美商城)
可諷刺的是,我們在該產品的成分表中所看到的是寡肽-1,而非人寡肽-1,百度百科和日本化妝品網站對此早有科普,百度百科明確指出“人寡肽-1”不是“寡肽-1”,并且日本EGF協會已經建議將EGF也就是“人寡肽-1”的名稱修改為“人基因重組寡肽-1”,以免與“寡肽-1”混淆。

(圖片來源:國美商城)
據資料介紹,EGF是表皮細胞生長因子,又名人寡肽-1,是存在于人體內的一種活性物質,是由53個氨基組成的活性多肽,可以達到修補增生肌膚表皮細胞的效果。而寡肽-1卻是甘氨酸與組氨酸、賴氨酸組成的聚合物,所以寡肽-1與EGF有構成本質上的不同。而把寡肽-1包裝成人寡肽-1對外進行宣傳的歐束,其行為將涉嫌虛假宣傳。

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的差別在于功效,一種特字里面只包含一種功效,現在特殊功效產品有九類,美白,祛斑,脫毛等。因而,目前網絡上的一些宣傳圖片將該產品包裝為具有美白等功效,這種宣傳行為也是不合法的,因為我們在上文中提到了此產品是“衛妝準字”,而非“國妝特字”。
另外,在相關宣傳材料當中,歐束煥活瑩潤醒膚水所含有的水楊酸,還被介紹為具有“美白、去屑”等功效。而實際上,這款產品屬于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能宣傳特殊用途化妝品才能宣傳的美白功效。那么,關于產品成分方面,就可以如此進行宣傳了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指出,“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該法條即為規制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的法律規范依據。

在另外一些掛著歐束代理之名的個人公眾號和微博號所發布的文章和消息當中,歐束多效妝前乳和歐束氣墊等產品也被介紹為具有美白的功效,而這些產品同樣屬于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并不具備美白等功效。


根據《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
五級代理,送車福利
最后,我們來了解一下歐束的代理模式。

據資料顯示,歐束的代理商級別分為五級,分別是小宇宙VIP、特約經銷商、大區總代、官方合作伙伴和戰略合伙人,這五個代理級別所對應的首批進貨金額分別是800元、4000元、12000元、40000元和168000元。其中,戰略合伙人和官方合作伙伴分別還需要繳納10000元和2000元的保證金,此外,戰略合伙人、官方合作伙伴和大區總代的單次補貨金額分別要達到28000元、8000元和3000元。

不同代理級別對應的拿貨價不同,級別越高拿貨價越低,我們以零售價為128元的潔面慕斯為例,小宇宙VIP的拿貨價為80元,特約經銷商的拿貨價為70元,大區總代的拿貨價是60元,官方合作伙伴的拿貨價僅有50元,而圖表中未顯示的戰略合伙人的拿貨價據推算(推算依據:歐束加盟政策)為38元,而這一說法,也得到了某代理商的證實。從128元到38元,其間的利潤空間肉眼可見。

然而,在由某行業媒體于前段時間曝出的另外一個版本的《歐束加盟政策》(上圖)當中,我們卻發現此政策下的各級代理的門檻與我們在調查中所查找到的制度表有所出入,這是怎么回事呢?據合伙人阿力(化名)介紹,此版本的代理表屬于老版本的,不適用于現在,不過該表中的各級代理所對應的拿貨價是正確的。

據代理商阿強(化名)介紹,歐束代理商的利潤來源主要是代理與代理之間的差價,除此之外,代理商們做到一定的業績之后還將享有豪車、旅游等獎項。附《歐束豪車福利政策》:

最后,說說產品價格問題。上文中所提到的“歐束多效妝前乳”的統一零售價為169元,而當我們在淘寶上搜索這款產品時,卻發現該款產品的標價有58元的、也有60元的,由此推斷,在歐束微商團隊當中,亂價現象可能已然存在。

后記
當下的國內微商行業在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主要困難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比如營銷手段單一、稅收征收空白、微商的交易形式不夠標準規范、價格混亂、難以監管等等。但無論什么行業,都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去尋求適合自己的發展之路,在此背景下,相關監管部門仍需加強監管,消費者們也應做到理性消費。
至于歐束在今后會如何發展?產品備案問題還會不會繼續出現?相關投訴事件會不會繼續發酵?對此,頭條資訊平臺將繼續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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