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犯獲刑7年!多家直銷公司涉“星晨聯盟”特大傳銷案
發布: 2020-02-28 15:33:10 作者: 佚名 來源: 鷹鑒
2月24日,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星晨聯盟”特大傳銷案的終審結果。一審期間,該傳銷團伙首犯林某以及其余十名被告人利用多家直銷企業的平臺,開展傳銷活動。前后共發展數萬人,收取傳銷資金近14億元,因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原審判決認定:2015年7月,被告人蔡某斌經楊某得知山東衛康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衛康公司,已另案處理)已獲取由商務部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資質、擁有網絡會員營銷平臺等信息后,隨即聯絡了被告人林某,二人遂產生了與衛康公司合作經營牟利的動意。
后林某、蔡某斌與衛康公司責人經協商后一致同意合作經營。雙方約定,由林某、蔡某斌負責發展會員進行銷售,衛康公司負責提供產品和網絡營銷平臺,通過現金兌換平臺電子幣購買平臺商品的方式,設定“回本獎”、“層碰獎”、“大區見點獎”、“小區見點獎”,鼓勵和刺激會員逐級發展下線會員。

并以超出產品生產成本九倍的銷售價格銷售衛康公司的甲殼素等產品,在扣除占銷售收入約10%的產品生產成本、約15%的管理費用和約60%的會員獎金后,對其余銷售收入由林俊、蔡穗斌與衛康公司進行分割。
2015年12月20日,林某、蔡某斌在廣東省東莞市組建了衛康“星晨聯盟”傳銷組織,按照上述協議內容開展傳銷活動。至2017年4月,林某、蔡某斌組織、領導的衛康“星晨聯盟”會員數量達數萬人,收取傳銷資金高達11.68億余元,應獲取獎金數額達7.98億余元。
2017年4月份,林某、蔡某斌因與衛康公司產生矛盾而終止合作經營,經蔡某斌聯絡,林某、蔡某斌又與另一家已獲取直銷經營許可資質的南京中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脈公司,已另案處理)負責人協商后一致同意,繼續沿用前述營銷模式進行合作經營。

后林某、蔡某斌將衛康“星晨聯盟”改組為中脈“星晨聯盟”。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6月30日間,林某、蔡某斌組織、領導中脈“星晨聯盟”繼續開展傳銷活動,在原有基礎上,接續發展會員數萬人,收取傳銷資金數達3.51億余元,應獲取獎金數額達2.181億余元。
2016年9月份,被告人簡某銘受聘擔任“星晨聯盟”虛擬的“商學院”院長兼講師,組織培訓人員先后在廣州、東莞及海城對衛康“星晨聯盟”、中脈“星晨聯盟”的營銷模式進行宣傳,涉案資金達984萬元。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吳某吉加入“星晨聯盟”組織后,發起創立了“星晨聯盟”組織框架下最大的分支傳銷組織“東航軍團”,并負責該組織的總體運營,共發展傳銷人員逾萬人,收取傳銷資金達6.99億余元,應獲取獎金764.95萬余元。
在此期間,吳某吉的妻子被告人何某負責對該組織的資金、賬戶、會員等進行管理。
被告人黃某東、李某平、王某斌分別加入“東航軍團”后,共同發起創立“東起體系”傳銷組織,并分別各自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被告人范某猛、張某、金某維加入“東起體系”在該組織框架下發展會員。張某、金某維加入后,又在該組織框架下分別發起創立了“海城富迎”、“海城富金”傳銷團隊。

“東航軍團”創始人吳某吉
案發后,各被告人分別向偵查機關海城市公安局退繳違法所得3958萬余元,以及勞斯萊斯、林肯等涉案車輛和物品。
原審法院認為,上述各被告人利用具有直銷資質企業的營銷平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開展傳銷活動,其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逾萬人,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超億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林俊、蔡穗斌等11名被告人七年到緩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到五萬元不等。
宣判后,簡某銘、何某、金某維服判,其余各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訴。其中,林俊、蔡穗斌分別認為,其與二企業合作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應作為犯罪處理;涉事企業作為其產品的銷售主導者、返利規則制定者、執行者、最大利益獲得者被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而具體銷售人員受到法律追究,希望法庭宣判其無罪。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根據各上訴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已予論述裁判觀點和意見,依法定罪并予以刑罰裁量,于法有據,本院均予以采納;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的上訴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依法均不予采納。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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