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神傳銷案一審宣判:周建成等10人被判刑并處罰金
發布: 2017-08-18 08:25:42 作者: 佚名 來源: 千龍網
近日, 備受社會關注的“太陽神傳銷案”在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周建成、盧玉票、廖小飛、黃群津、梁鳳清、封承釗、陳桂銀、張世華、李子強、覃正財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被判處一年六個月到二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6年12月1日16時許,公安機關在東莞市長安鎮長安體育公園籃球場內抓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盧玉票、黃群津、梁鳳清、封承釗、陳桂銀、張世華、廖小飛及涉嫌參與傳銷活動的違法人員覃某杰等68人;同月31日3時許,在長安鎮XX酒店XXXX房抓獲周建成;2017年1月26日5時許,在大嶺山鎮XXX賓館XX房抓獲李子強、覃正財。
經審理查明,2015年開始,被告人周建成(店長)、覃正財(家長)、李子強(家長)、盧玉票(家長)、黃群津(家長)、梁鳳清(家長)、封承釗(家長)、陳桂銀(家長)、張世華(家長)、廖小飛(家長)及鄭某、何某3(后二人均另案處理)先后加入廣東太陽神集團有限公司。
周建成等人以獲得提成、返利為誘餌,引誘他人購買太陽神公司的產品或發展下線,將組織成員按照購買產品或發展下線的數量劃分為業務代表、業務員、初級業務員、中級業務員、高級業務員五個層級,組成了典型的拉人頭式傳銷組織。
同時,為了方便對成員的管理,周建成等人將每5至7名成員分為一個家,每個家設一名家長,周建成作為店長,負責管理所有家長和組員,覃正財等人作為家長,負責組織指令的上傳下達及安排組員的日常生活、組織活動、業務培訓等任務。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建成、盧玉票、廖小飛、黃群津、梁鳳清、封承釗、陳桂銀、張世華、李子強、覃正財結伙組織、領導以推銷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亦購買商品或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被告人周建成、盧玉票、黃群津、梁鳳清、封承釗、陳桂銀、張世華、李子強、覃正財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實施以及罪名沒有異議,均當庭表示認罪。
被告人廖小飛辯解其在傳銷組織中僅擔任業務員,不是家長,雖表示認罪,但又稱不清楚構成什么罪名。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廖小飛在涉案傳銷組織中的職務為家長。因此,被告人廖小飛當庭提出的相關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視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以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處周建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5000元;判處廖小飛、李子強、覃正財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分別處罰金20000元;判處盧玉票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判處黃群津、梁鳳清、封承釗、陳桂銀、張世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分別處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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