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打擊傳銷看全國打擊傳銷格局
發布: 2011-08-15 20:50:43 作者: 凌云 來源: 反傳銷聯盟
近日,央視對來賓傳銷的調查讓來賓這個城市再次成為人們關注傳銷的聚焦點,或許這將會引起政府和社會對傳銷的高度關注。目前扎堆的傳銷事件頻頻曝光,有涉案人員極其龐大的事件,有涉案金額特大的案件,有影響社會的傳銷焦點,也有焦點人物卷入傳銷的焦點新聞,這將注定引起中央高層的高度重視。期待政府的大力舉措。
面對社會各界對來賓打擊傳銷的質疑聲,筆者想起寫這篇文章,文章的目的不在于為來賓打擊傳銷做辯護,而是用客觀事實展現目前中國各地傳銷的現狀和打擊的滯后及困境。
來賓打擊傳銷的格局不是特例,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全國各地打擊傳銷的格局和來賓都是一樣的,來賓的狀況是全國打擊傳銷現狀的共性。打而不擊,打而不絕,甚至很多地方是越打越多越猖獗。社會各界在質疑來賓打擊傳銷的態度時,我們是否在考慮打擊傳銷的全面因素?是否應該檢討全國各地從中央到地方的政策執行能力?來賓傳銷之勢又何嘗不是全國之勢呢?我們期待著全國打擊傳銷的大格局需要重新定位,需要的是全國打擊傳銷的氛圍,切斷傳銷生存的土壤才是根本。
來賓作為最早建立打擊傳銷專業隊的城市,在打擊傳銷的工作體制上,是創新的嘗試,但是結果卻未能對傳銷取得遏制的效果,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宣傳和教育的工作,沒有宣傳和教育的環節,再專業的打傳隊伍,也只是富麗堂皇的虛設和空架子。
長期以來,從中央至各級地方政府及公安機關對此類犯罪非常重視。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每年開展專項行動。但是打擊傳銷卻陷入“打而不絕反猖獗”、“屢禁不止、屢打不盡”的怪圈,形成“傳銷人員執迷不悟→政府打擊遣散效果不明顯→執法人員麻木熱情不在→百姓求助無門遭拒絕→傳銷更加猖獗”的惡性循環。
一、法律滯后缺乏震懾力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長期以來是衡量執法機關執行力的一個重要指標。但是,在打擊傳銷的過程中,由于相關法律對傳銷的處罰過輕,缺乏足夠的威懾力,所以,很多傳銷人員剛出了派出所,又回了傳銷窩點,給執法機關玩起了“游擊戰”。打擊傳銷就成了轟蒼蠅一般,所以打擊傳銷成了各地執法部門非常頭痛的問題。久而久之,熱情不在,麻木了,不愛管了。歸根結底,我們還是要從法律角度深挖傳銷猖獗的原因所在。
由于相關法律對構成傳銷犯罪行為的主客觀要件、證據要求、移送標準、管轄范圍等還缺乏明確規定。對于傳銷的領導者和策劃者如何來確定,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執法部門只能憑借證據才能加以確定。但是實際操作中,難度很大,因為很多物證如:業績單、網絡結構圖、工資單等等一直掌控在傳銷頭目手中,有的甚至銷毀罪證。而要讓傳銷受害者共同指證頭目同樣難:一方面,傳銷頭目都是行蹤非常詭秘,反偵查能力也非常強,下線很難找到其人。另一方面,很多時候執法部門查處傳銷窩點,低級人員都仍然處于受迷惑狀態,對上級更是頂禮膜拜,就更不用說讓他們來共同指證他們的“偶像”了。
傳銷的一個特點——“神秘感”,一個級別只能知道自己級別的事。網頭深居幕后,神龍見首不見尾,與下面多是電話或者網絡上單線聯系。交錢的時候不給收據,資金傳遞無任何憑證。加之活動的流動性、廣泛性和傳銷人員的盲目對抗,造成法律程序上認定罪犯所要求的證據獲取困難。而《禁止傳銷條例》也沒有詳細的規定,所以查處傳銷時取證是執法部門感到頭痛的問題。缺乏可操作性,在查處傳銷窩點時只能簡單的驅散,即使抓到了幕后的網頭,也因為取證難,忙活了半天也只有無奈地放人,甚至在不少地方,打擊傳銷抓頭目成了執法人員和執法部門罰沒款項的主要來源,成了單位完成經濟指標任務和執法人員撈外快的非法途徑。法律應該對傳銷取證做詳細的規定,著重打擊那些高居金字塔頂端的劊子手,并且確實加強對公正執法的監督,確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責權不明缺少力度
在目前的打擊傳銷工作當中,國家確定是由工商和公安配合打擊。但是實際上卻是以工商為主力軍,公安只是負責大案要案的偵破和簡單的驅散,其他部門(通信部門、銀行、監察)只是偵破大案時被動輔助公安,教育部門只是作為校園宣傳配角。
其實這樣的打擊傳銷格局已經不適應現代傳銷的變異和犯罪現狀,沒有明確的職責也將造成各部門之間的相互推諉,最后是群眾求助無門,更別說是去舉報提供線索了。
無容諱言,現在很多地方的公安機關都認為打擊傳銷是工商為主,公安為輔。如果工商局請求公安機關配合,他們才會出警。經常聽到警察說:如果沒限制人身自由,他本人不愿意走,我們不管!然后一下全推到工商局。
《禁止傳銷條例》對公安機關和工商部門在打擊傳銷的分工協作上并沒有做詳細的規定,很籠統,所以容易造成互相推諉、互相扯皮的現象。應該從法律上對執法機關的職責規定得更詳細一些,更具有可操作性,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在法律上要突出公安機關打擊傳銷上的主導地位。
三、缺乏有效的思想矯正系統
在執法機關開展的打擊傳銷行動中,由于人力的缺乏和相關專業水平的限制,對參與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教育難度大。參與人員普遍經組織者“洗腦”甚至精神控制,對執法人員的說服教育置若罔聞,執迷不悟。
在開展打擊傳銷行動中,一般很難查獲傳銷的罪證,以致于對案件很難進行有效的定性和處理。對現場傳銷人員的盤問,幾乎都是一問三不知。由于有時現場沒能查獲有利的物證和人證,最終只能是將現場人員登記后驅散遣送。遣散卻不能讓傳銷人員的思想回歸正常,再多的遣散也只是一時的驅趕,這樣的效果是蒼白無力,甚至耗費人力、物力和財力,更加導致執法部門陷入疲軟,厭倦打傳,拒絕接警。
由于工商和公安等執法機關本身就需要處理繁多的事務,打擊傳銷只是這些部門開展工作的其中一部分。在此,筆者建議執法人員加強學習反傳銷的知識,加大對傳銷危害的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執法力度,適時開展反傳銷的政策宣傳活動,讓反傳行動做到家喻戶曉。同時,充分利用民間反傳銷志愿者的力量來提高對參與者的說服教育工作,全民參與,杜絕傳銷孳生的土壤,從而可以有效防止更多悲劇的發生。
綜上所述,當前打擊傳銷制度上的缺陷:在法律層面上,處罰過輕缺乏震懾力、法律程序上取證認定難;在行政執法體制方面,打擊格局不對稱、協作機制不健全、執法隊伍專業水平欠缺、行政執法缺乏積極主動性;其它相關政策中,宣傳預防工作不深入、思想教育和改造措施缺失。
通過上述分析,針對傳銷毒瘤的打擊和預防對策,要做到:從宏觀上,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權責分明,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建立通報制度、建立健全宣傳預防和思想矯正系統;從微觀上,建立政府部門的協調機制、充分動員全社會力量、建立打擊傳銷長效機制。從而實現“依法嚴打、依法嚴懲→思想解救、教育改造→深入開展宣傳預防→全民參與、營造反傳銷氛圍”的良性循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