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主犯被判8年罰金3000萬
發布: 2009-03-04 10:05:00 作者: 楊文斌 來源: 人民法院報
下線遍及22個省市區
建立各級加盟店2238家
非法經營額達6.8億元
3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遍及全國22個省、市、自治區,以傳銷形式實施非法經營活動的犯罪行為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主犯李國良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3000萬元。
2006年2月,李國良伙同王曉民(在逃)、高瑞才(另案處理)成立了北京百姓天地投資有限公司,李國良任法人代表,王曉民任總經理,采取“賣二贈一”的購物返贈營銷模式(簡稱A計劃)銷售“百順丹”(一種保健食品):消費者向公司交3600元即成為銷售百順丹的加盟店;消費者每消費360元,返還80元,最多可以得到29次返贈。2006年3月,天地投資公司被工商部門勒令停止運營。
為了使A計劃的經營延續,李國良、王曉民等人對A計劃的銷售模式進行討論、修改、補充后,提出了“增值消費、互惠營銷”的營銷模式(簡稱B計劃),即消費者在公司每消費360元,可成為公司的優惠顧客,簡稱“惠員”,可參與公司開展的“增值消費、互惠營銷”促銷活動,有12次返贈的機會,每次45元,實行周結周發。為使傳銷活動的范圍迅速擴大,李國良等人還設置了配送E站、市級代理、省級代理、市場督導等級別,依據各級別的銷售業績和發展人數或站點個數,逐級提取不同種類的津貼和晉升級別。
為了執行B計劃,李國良和王曉民還于2006年3月22日注冊成立了北京百姓天地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李國良任法人代表和董事長,負責公司全面工作;王曉民任總經理,負責公司具體工作。
為保證B計劃的實施,天地商務公司以李國良等人的名字共開設了27張個人銀行卡,用于B計劃資金的進出;派人到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北、安徽、天津、徐州、南京等地開拓市場發展下線,對各地E站及消費者進行培訓。
截至案發,李國良等人發展的下線遍及全國22個省、市、自治區,建立各級加盟店2238家,非法經營額達6.8億元,嚴重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社會危害性特別嚴重。
內蒙古高院審理認為,李國良等人以非法牟利為目的,以高額返利為誘餌,發展不同級別的“惠員”和E站,又規定在上下線E站之間可依經營業績按單提成,其經營行為已符合傳銷的組織要件和計酬要件,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另外,李國良等人在非法經營過程中,在全國22個省、市、自治區發展了下線,涉及面廣,參與人員眾多,非法經營額特別巨大,嚴重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社會危害性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在共同犯罪中,李國良積極策劃營銷模式,并決定付諸實施,在非法經營活動中又直接參與領導和管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