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傳銷協會章程(草案)
發布: 2009-01-12 16:51:55 作者: 鳴仁 來源: 中國反傳銷協
第五章 協會各機構職責
第二十八條:協會機構細則
(一)監督執行委員會:
協會監督執行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委員組成、是本協會的最高決策和仲裁機構,負責制定協會的總體戰略規劃,全面協調和安排協會的各項工作,確定協會業務范圍和方向,協調協會內部關系。監督管理協會各部門的大小事務,負責對協會所有職能部門負責人的選拔與審核。開展所有會員對協會的建設性建議的提案的審議工作。及時回復會員的建議提案與意見。
1.審查協會的工作報告。
2.制定協會的工作計劃。
3.修改協會章程。
4.推選協會各部門機構負責人。
5.擁有對協會各部門負責人的彈劾權。
(二)組織管理部:
組織管理部負責協會內部所有部門的協調工作與會員的管理工作,主管會員的注冊申請和審批管理工作,接受會員的定期捐助。全面傳達協會的戰略指導思想和決議通知,協調會員與志愿者開展宣傳和解救活動,負責開展對會員的培訓工作。(歡迎有人力資源管理經驗的會員參與,因為要管理會員的機密資料,所以本部門成員必須專職)
(三)救助部:
救助部主要是由具有專業反洗腦能力的會員組成,負責接受協會指派前往異地進行解救勸說受害者并配合執法機關打擊傳銷組織的任務。同時肩負與組織管理部協同培養更多具有獨立解救反洗腦能力會員的重任。(歡迎有正義感,敢于行動并有較強的表達和心理引導能力的會員參與。因為要長期在外解救,本部門成員必須專職,有實際經驗者優先)
(四)外聯部:
負責與各新聞媒體與執法機關之間的聯絡。聯絡并支持各高校學生會組建反傳銷社團,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合作,同時負責聯系各企業單位尋求資助,建立“傳銷難民就業幫扶指導體系”,為傳銷難民提供就業信息和指導,與有意支持協會公益事業的協會或個人協商新聞、宣傳和贊助的相關事宜。(歡迎有相關條件、經驗、思路的會員參加。本部門在協會的組建初期非常重要,參加者慎重考慮,有能力者參與)
(五)宣傳部:
負責文字影音等對外宣傳資料的制作和整理。協助各大網絡媒體和相關傳銷地網絡媒體的宣傳活動,并協助各地高校進行預防傳銷知識宣傳,利用網絡手段,加強預防和曝光傳銷的宣傳工作,組織協會各地會員與志愿者開展宣傳活動,提高和增強群眾對傳銷的預防和警惕。(有相關能力者填寫加入此部門,經過審核就可加入)
(六)網站管理部:
負責協會網站的建設與論壇的技術維護與安全,并負責接受論壇所有版塊正副版主的申請核準并向組織管理部提交個人資料備案。(有相關能力者填寫加入此部門,經過審核就可加入)
(七)咨詢部:
咨詢部主要是通過協會的反傳銷知識培訓,然后在協會網站、論壇、QQ群接受求助者的咨詢,解答有關疑問,為求助者提供咨詢服務,認真解答咨詢者提出的各種關于傳銷是非的問題。上交求助者與受害者的舉報材,。轉交需要救助部異地解救勸說的求助者與受害者求助資料。為其他各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個人會員定期捐助:
二、其他捐贈:
三、有關單位資助;
四、在允許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進行資產管理接受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單位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協會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監督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或自行解散時,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章程草案由吳俊(利劍)起草,經2008年1月10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監督執行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