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傳銷協會章程(草案)
發布: 2009-01-12 16:51:55 作者: 鳴仁 來源: 中國反傳銷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中國反傳銷協會
英文名稱是:China Anti-Pyramid Association
縮寫為:CAPA
協會網站:www. fcx114.cn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
本協會屬民間組織,由有志于反傳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自愿組成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現暫時不具有法律義務,等待政府主管社團登記的機關部門核準審批。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堅決擁護黨和國家的領導,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反對傳銷這一經濟邪教的、協助國家有關部門打擊預防傳銷。宣傳反傳銷知識,幫助上當受騙者,揭露傳銷騙局本質,構筑和諧社會。
第四條 聲明
本協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接受黨和國家的領導。本協會的一切活動和會員的行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
第五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住所:
(1)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 )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2)本協會的住所:(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團結和聯系社會各界人士,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維護國家社會經濟秩序,積極開展與傳銷組織的斗爭。
二、面向社會舉辦各種形式的反傳銷宣傳活動,公布各類傳銷組織的活動現狀與動向,剖析傳銷組織的本質和危害。
三、舉辦反傳銷的報告、講座、展覽,出版反傳銷的雜志和書籍,提高公眾對傳銷組織的警惕性、鑒別力和防范能力。
四、針對各類傳銷活動情況做出分析,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報告或建議。
五、加強與國際社會同類合法民間協會的聯系與交往,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研討與交流活動。
六、接受傳銷受害者家屬或傳銷受害者求助,派遣專職救助人員前往救助。
七、承接有關協會和部門與個人委托的工作和任務。
第三章 成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成員分為:工作人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外圍志愿者。
一、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是指在協會下屬部門專職處理協會工作的人員。
二、個人會員:定期捐助的志愿者,享有協會志愿者的一切權利,并負有相關的義務。
三、團體會員:各地反傳銷志愿者協會、支持和參加本協會有關工作的企事業單位。
四、外圍志愿者:沒有定期捐助但是愿意參與反傳銷宣傳工作的。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對傳銷危害有著本質的認識;
(四)能堅持反傳銷工作;
(五)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身份的公民。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出加入本協會的申請;
(二)經協會組織管理部門審查通過;
(三)定期捐助;
(四)由組織管理部門分配給會員編號;
(五)由協會發放中國反傳銷協會注冊會員服務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積極支持并參加本會各項工作,承擔并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加強會員間的相互支持,團結協作,積極配合協會工作人員搞好各項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照規定定期對協會進行捐助。
第十二條:申請退會應向組織管理部提出書面申請, 組織管理部受理后,通報執行委員會批準。申請退會的會員需要交回協會發放的身份證明證件和一切證明為協會會員的標志,紀念品不在內。一年不定期捐助并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和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協會相關規定的行為,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一經批準,即失去協會成員資格及本協會賦予的所有權利,將在協會所有的平臺通報。
各部門成員補充說明:
各部門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各部門成員是會員的,享受會員的一切權利。不是會員的部門成員享受協會的部分權力(參照章程第三章第十條的1、3、4 、5條),并獲得協會下發的部門人員身份證明卡與協會標志(制作費用自理)。(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必須是會員)各部門成員要認真學習,工作負責。時刻牢記協會的24字精神(耐心耐勞 自立自強 博學博愛奮斗奮進 細致細心 慎言慎行),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為反傳銷公益事業做出貢獻。在沒有能力或者環境不允許的情況下離開反傳的部門成員必須向上級負責人說明情況(常務及候補委員和正副部長需獲得監督執行委員會同意)之后方能離開。
第四章 協會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全國會員大會的決議,需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當本協會會員人數發展較多,不便舉行全國會員大會時,可按一定程序選出會員代表,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替代全國會員大會。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監督執行委員會委員;
(三)審議執行委員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提出并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二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需由監督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召開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監督執行委員會是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常務委員會和候補委員會組成。在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監督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核準組織管理部關于協會會員與的吸收或除名的報告;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與專職工作人員的審核;
七、決定各部門負責人的審核批準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監督執行委員會原則上需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監督執行委員會的決議需經到常務委員會委員2/3、候補委員會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監督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監督執行委員會可以決定聘請若干社會各界德高望重的人士為榮譽委員。榮譽委員接受監督執行委員會委托的工作,必要時列席監督執行委員會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監督執行委員會須有7名以上常務委員與14名候補委員方能成立。
第二十條 監督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反傳銷界、直銷界、新聞界等相關各界具有較高的名望和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不得超過二年。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卸任或者換屆的,必須召開緊急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辭職。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必須經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與監督執行委員會會議和檢查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處理協會重要事務,負責協會的總體規劃和命令的發布,重大事件的審批工作,部門之間的綜合協調;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會長提名會長助理,由監督執行委員會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批準。
五、會長助理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
二、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協會直屬構成部門:
(一)監督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9人候補委員會27人(會長1名 常務副會長1名 副會長1名)
(二)組織管理部:部長1名 副部長2名 干事4名
(三)網站管理部:部長1名 副部長2名 干事4名
(四)救助部:部長1名 副部長2名 干事4名
(五)外聯部:部長1名 副部長2名 干事4名
(六)宣傳部:部長1名 副部長2名 干事4名
(七)咨詢部:部長1名 副部長2名 干事4名
(八)監督執行委會各省分會:本協會將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設立中國反傳銷協會分支機構,對各分支機構具有領導權,負有業務指導的責任(由各省會員與志愿者申請成立,在協會執行委員會核準監督指導下建立)。
(九)各省分會下屬各部門:(比同直屬部門結構,上報至協會監督執行委員會核準)。
第二十七條 協會各部門負責人工作補充說明:
會長:負責對會議文件決定的事項進行催辦、查辦和落實,加強對外聯絡,拓展公關業務,負責協會組織系統及工作職責研討和修訂。
副會長:協助支持會長的工作,負責協會的日常的工作的執行,加強對各項工作的督促和檢查,溝通內外聯系,保證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報,落實協會規章制度,,
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監督 管理審批協會所有工作(正副會長必須由監督執行委員會成員擔任)
執行委員會候補委員:監督直屬部門工作并提交會員對協會的建設性建議(由各省分會選舉提交,再由每名常務委員推薦兩名,剩下9名從各部門選舉并由監督執行委員會審核批準)
直屬部門部長:管理開展本部門工作(委員提名并提交個人資料由監督執行委員會審核批準)
直屬部門副部長:協助部長開展本部門工作(由部長提名并提交個人資料由監督執行委員會審核批準)
直屬部門干事:協助正副部長開展本部門工作(由正副部長提名并提交個人資料由監督執行委員會審核批準)
監督執行委員會各省分會委員:監督管理本省各部門的工作與議案提交(由各省會員選舉并經協會監督執行委員會審核批準)
各省分會下屬各部門:(比同直屬部門,并向直屬的本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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