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全部收入均算違法所得
發布: 2008-12-23 09:00:33 作者: 孫燕 阿龍 來源: 揚州網
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記者昨從工商部門獲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今后,在工商行政執法中因認定違法所得標準不一致而出現同案不同罰或處罰不當的問題,將從根本上得到遏制。
據了解,長期以來,各執法機關對違法所得的認定并不完全一致。其中,大致分為以全部違法收入為違法所得的“全部說”,以及在違法行為中的獲利部分為違法所得的“獲利說”,工商機關一直適用的是后者。
此次《認定辦法》仍適用“獲利說”原則。并規定了違法所得的一般性認定和特殊性認定。一般性認定是指以當事人在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中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適當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同時,對一些違法成本難以計算的或社會危害大的違法行為,作了特殊性認定,這其中包括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以及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的傳銷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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