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發布通告嚴打傳銷活動
發布: 2008-12-15 09:05:31 作者: 吳玉山 來源: 平頂山新聞網
昨日,記者從市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了解到,近日市政府發布《關于嚴厲打擊傳銷活動的通告》,對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部門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通告指出,傳銷活動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經營活動。最近一個時
期,各類傳銷活動在我市時有發生,給社會穩定造成了現實的和潛在的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決定依法嚴厲打擊傳銷活動,并對組織傳銷活動的給予重罰。
通告強調,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從事傳銷活動、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或不積極配合打擊傳銷專項行動的組織和人員,視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部門沒收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加傳銷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在傳銷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當事人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通告要求,廣大市民要提高警惕,發現傳銷活動的,要及時進行舉報。
公安部門舉報電話:110,工商部門舉報電話: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