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給傳銷人員同樣屬于違法行為
發布: 2008-11-18 16:56:59 作者: 占輝 來源: 景德鎮在線

傳銷據點(一)

傳銷據點(二)
2008年11月17日下午三時許,特警支隊特勤一大隊民警正準備進行長跑訓練,這時,一男子王某手拿菜刀從外面跑到特警支隊報案。經了解,王某是被騙到景德鎮搞傳銷的,到景已經一個多星期了,今天是趁著切菜的機會逃出來的。
接報案后,特警們迅速出動,和王某一起來到傳銷據點,但因王某逃出來時已經驚動了該傳銷點的人員,等特警們趕到時,傳銷人員已經全部逃走了,只留下了還來不及帶走的行李。經向房東了解情況,這批人員在一個多月前找到他要求租房,房東當時特地問了他們是不是搞傳銷的,在得到他們不是的答復后,房東也就馬虎地把房子租給了他們。一個多月以來房東除了收房租來過這里一次,再也沒有再來過。
民警提示:房屋出租人在對外租房時要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及租房用途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同時需到所屬派出所備案。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對于違反規定的,如果情節嚴重將被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根據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禁止傳銷條例》中第二十條之規定: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目前此案已經轉交給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