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打擊傳銷的先天性缺陷
發布: 2008-11-05 09:36:36 作者: 龔明俊 來源: 山西新聞網
提要:10月29日,大同市工商局、公安局兩部門出動750名執法人員,對盤踞在大同市新華街、北辰花園、大慶路等地的20個居民小區內67個傳銷窩點進行了集中打擊。此次行動共端掉67個傳銷窩點,遣散傳銷人員802人,移送公安機關傳銷骨干9人,搗毀一個有56人參加的傳銷課堂。
傳銷的危害有目共睹,一定程度上,如此大的聲勢與戰果能震懾非法傳銷分子,會在經濟發展、社會治安等方面起到積極作用,給予非法傳銷沉重打擊。但倘若就此高枕無憂,未免太天真,原因就在于這僅僅是一次“集中打擊”,或者說是在“運動式執法”。而這種執法方式,有諸多先天性缺陷。
首先,集中打擊的前提是非法活動十分猖獗。而“猖獗”就意味著已經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具體表現在對參與者本人及其家庭的傷害,對當地社會風氣、經濟發展等方面的負面影響程度很深。已經造成的后果往往難以恢復如初,特別是生命財產以及社會影響,更是如此。這并非是虛擬的假想,在許多地方各種各樣的集中打擊中,猖獗一般是共同的特征之一。
同時,這也說明非法活動在萌芽階段未被有效打擊。執法者預防是否有效,執法時機能否把握好,即違法是不是被阻止在萌芽階段,是檢驗執法成績的重要依據。相應地,處罰了多少人、涉案金額多大等等,不是檢驗執法成敗的惟一標準,甚至不是主要標準。過大的數字反而顯示執法效率低下,甚至是執法者的無能。所以,某地曾一下子抓了上萬名犯罪嫌疑人,這不但讓老百姓高興不起來,反而讓人憂心忡忡,就是這個原因。
其次,集中打擊與死灰復燃有著某種內在的關聯。“運動式執法”不只是過去的執法不到位,也會讓人疑惑將來一定時期內不會再嚴厲打擊某項違法行為,那么違法者就可能看準了執法者的軟肋,就會在嚴打后擇機而動,放心大膽地重操舊業。比之集中打擊的問題,這會讓人更恐怖。“運動式執法”為人詬病,就在于有人過于迷信它。老百姓對此有很形象的比喻——“放水養魚”,即讓“魚”們長大、繁殖,等發展到一種規模,集中“捕撈”。有人認為,執法部門有借此顯示政績、撈取不正當利益等嫌疑。這種看法未必正確,但對執法常態化、防患于未然的期盼,則是非常中肯的。這期盼符合老百姓的利益,更符合執法規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