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受害人成綁匪
發布: 2008-10-08 09:10:57 作者: 趙克 張亞麗 來源: 江蘇法制報
2008年7月23日,一名受騙搞傳銷的被告人本來是誤入歧途的受害人,沒想到他竟然參與一起綁架案,最終被徐州市泉山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價。
誤入歧途
馬壽榮,男,1989年5月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甘肅酒泉人。2005年6月,年僅16歲的馬壽榮,初中畢業后因繳不起學費,小小年紀就隨村里人一起南下廣州、深圳、東莞等地,加入到打工的隊伍里。
剛出學校門,馬壽榮既沒有多少文化,又沒有什么謀生的技能,而且涉世不深,要想找個合適的工作很不容易。為此,馬壽榮就去職業中介那里碰運氣,經不住中介天花亂墜般胡吹亂侃,結果交了中介費后,他被拉到街上亂逛一圈,仍沒找到工作,中介讓他慢慢等消息,不過卻不退中介費,這讓從未出過遠門的馬壽榮感到十分的無助和沮喪。
在第一次求職被騙后,馬壽榮只好漫無目的地到處去找工作,在兩年多的時間里,馬壽榮在建筑工地干過搬運工,在大街上發過傳單,當過送水工,扛過煤氣罐,還干過幾天收銀員,活有輕有重,掙錢都不怎么多。馬壽榮特別羨慕有錢人,一心想掙大錢。2007年10月,馬壽榮結束了自己的打工生涯,一頭鉆進網吧,在虛擬世界里尋找快速致富的捷徑。
2007年12月,一名網友告訴馬壽榮推銷某種品牌的保健品穩賺不蝕,如果運氣好,一年下來賺個幾十萬沒有問題。就這樣,在網友的一再勸說和反復誘導下,馬壽榮懷揣東拼西湊借來的4000多元錢,只身踏上了東去的火車。
充當幫兇
馬壽榮到徐州后,被接到湖濱一幢六層樓房里,和七八個人住在一起,其中一個姓王的頭目將他身上的錢悉數搜出。此時,馬壽榮意識到自己被騙了,一不小心落入了傳銷的陷阱,暗暗后悔不已。此后,他每天都在兩個人的“陪同”下到一個聚集了近百人的地方去上課,下課后又在那兩個人的“陪同”下回到湖濱的住處,平時也有人陪著不準單獨外出。就這樣,馬壽榮經過一個多月的洗腦,終于認同了傳銷組織的傳銷理念,得到了傳銷組織者的信任,獲得了自由。
此時的馬壽榮癡迷上了傳銷,在保健品無處推銷的情況下,他向父親討要生活費,這引起了父親的懷疑。為此,他父親曾到徐州找過他,但他始終沒有和父親見面,最后他父親只好一個人返回老家。
2008年2月27日凌晨,姓王的傳銷組織者把他們叫醒,讓他們去火車站接個人,并告訴他們那個人的相貌特征、在哪下車以及手機號碼等。當日凌晨接到人后,他們就把那個人接到他們住的地方,馬壽榮把那個人的手機要了過來,然后和他剛來時一樣,白天陪那個人去上課,下課后再把那個人帶回住的地方。此時,馬壽榮已經不自覺地上了賊船,淪落成犯罪分子的幫兇。
2月28日上午,被馬壽榮接來并“陪同”的姜小明設法與其父親姜召棠打了電話,馬壽榮等人在電話中以殘害姜小明相要挾,要求姜召棠匯錢到姜小明的銀行卡上,隨后強行將該銀行卡拿走并脅迫姜小明說出密碼。2月29日,姜召棠按照要求將5000元打至姜小明的銀行卡上。當日10時許,馬壽榮在王某的指揮下,將姜小明送到汽車南站開往泰州的車上,準備離開時被民警抓獲。
獨吞苦果
2008年7月16日,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公開審理馬壽榮涉嫌綁架一案。在法庭上,被告人馬壽榮承認將被害人帶到他們住地時要過被害人的手機,以及按照傳銷頭目的要求,向被害人索要過銀行卡的密碼,對于是否對被害人進行過威脅和恐嚇等,則一概予以否認。為此,公訴機關分別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證人和被害人的供述和陳述。
在被告人馬壽榮的供述中,馬壽榮承認:接被害人并要過手機,但后來又還給了被害人。王某給被害人家里打電話要錢,說不給錢就不放他兒子,以后就見不到他兒子了。他也一直威脅被害人,向被害人要銀行卡密碼,說不給密碼就給他顏色看。收到錢后,王某就安排自己送被害人。
證人馬賓賓稱自己平時只負責做飯、洗衣服,案發當天中午,是馬壽榮喊他一起送人去車站的,并稱馬壽榮是他們組織里的第二個頭目。
被害人姜小明稱自己是被他們以招聘廚師為名騙到徐州的。到徐州后就一直被他們看管著,不讓他離開住處。后來,脅迫他要錢,并說如果他父親不給匯錢,就把他的腿卸掉。錢匯到后,他們就把他的銀行卡要走,并威脅說如果不講出密碼就弄死他,直到把錢取出后,他們才放了自己。姜小明的父親姜召棠則證實了馬壽榮等人向他索要5000元錢贖他兒子,否則會收到他兒子一條腿以及匯錢后報警的經過。
在庭審中,馬壽榮稱在看管被害人的過程中,他沒有威脅被害人,向被害人要錢和要傷害被害人身體的行為,只是在王某向被害人索要銀行密碼時,他重復了王某說的話。其律師辯護稱,被告人在本案中也是非法傳銷活動的受害者之一,其父親也曾經不遠千里來尋找被告人,但沒有找到,并曾經給其匯過款,但是錢財都被傳銷組織騙去了。被告人犯罪時剛滿18周歲,而且在徐州舉目無親,才不得已參與了非法拘禁被害人的犯罪活動。被告人是偶犯,主觀惡性比較小。被告人到案后積極檢舉其他同案人的情況,但并未查實。為此,希望法庭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壽榮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依法應受到處罰。鑒于被告人馬壽榮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壽榮犯綁架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同時對被告人馬壽榮辯稱系偶犯予以采信,但對被告人馬壽榮在綁架犯罪過程中屬從屬地位的辯護意見則未予采納。2008年7月23日,法庭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被告人馬壽榮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馬壽榮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