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傳銷斂財 判處主犯徒刑五年
發布: 2008-10-08 09:06:25 作者: 鐘久長 李圣陽 來源: 大江網
利用傳銷斂財,涉案金額達40多萬元,9月27日,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對被告人譚某波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對被告人嚴某輝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萬元,對被告人劉某春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2006年11月26日,被告人譚某波從廣西轉至貴州省遵義市,組建非法傳銷網絡。該網絡實行“五級三階”制,即五個級別三個晉升階段。五個級別是指實習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主任、業務經理、高級業務員和從實習業務員晉升到高級業務員分三個階段。規定銷售1~2份“產品”(西服或化妝品)為實習業務員,3~9份為業務組長,10~64份為業務主任,65~599份為業務經理,600份以上為高級業務員。并按級別分間接提成、直接提成以及銷售補助形式分配利益收入。實習業務員每銷售1份“產品”,實習業務員可得到提成570元,業務組長可得到提成190元,業務主任可得到提成380元,業務經理可得到提成456元,高級業務員可得到提成380元。直接提成為不同級別人員為團隊銷售“產品”所獲得的提成,每銷售一份“產品”分別按實習業務員15%、業務組長20%、業務主任30%、業務經理42%、高級業務員52%的比例直接提成。銷售補助只產生于業務主任、業務經理和高級業務員級別相同人員。
按照以上經營模式,被告人譚某波發展了王某作為下線,王某發展了曾某為下線,曾某的下線發展被告人嚴某輝、劉某春為下線。其后,被告人嚴某輝、劉某春發展了多名下線。其下線又發展了幾個下線。截至案發,被告人譚某波非法經營的涉案金額為406300元,被告人嚴某輝參與非法經營的涉案金額為221800元,被告人劉某春參與非法經營的涉案金額為137300元。2008年4月5日,被告人譚某波被幾名受害人扭送并報案至于都縣公安局。同年4月16日,被告人嚴某輝、劉某春被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波、嚴某輝、劉某春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以連鎖經營為名,以購買“產品”取得加入網絡資格等方式發展下線,并通過下線買單業績來牟取非法利益,進行非法傳銷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其中,被告人譚某波組織、領導非法傳銷組織,非法經營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了組織、領導作用,系主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嚴某輝、劉某春非法經營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