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自由逼其入伙 傳銷人員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
發布: 2008-09-16 10:17:18 作者: 王鴻 簡建偉 來源: 株洲網
以幫忙做生意為由,王德中將女子梁某騙至株洲后,伙同魏小東、鮮俊(女)將其看管兩天兩晚,逼其傳銷。近日,王德中等3人均被石峰法院判刑。
王德中等3人是四川的農民,在株洲加入傳銷組織后,就到處物色“下線”。今年6月4日,王德中以在株洲做建材生意需要人手幫忙為由,將在浙江省打工的女子梁某騙至其租住地——石峰區交通技校宿舍8棟801號房,想將其發展為自己在傳銷組織中的“下線”。
當天,該傳銷組織負責人楊輝(在逃)安排魏小東、鮮俊幫助王德中將梁玉梅留下來聽幾天課。第二天上午8時許,王德中將梁某帶到株洲汽車城附近私房聽傳銷課。梁某發現是從事非法傳銷活動時,便提出要離開,受到王德中、魏小東、鮮俊的阻攔。為防止梁某跑掉,王德中、魏小東、鮮俊采取貼身跟隨進行看管。
第二天上午8時許,王德中、魏小東、鮮俊又將梁某帶到汽車城附近私房聽傳銷課,梁某執意不從,并要求離開。王德中、魏小東、鮮俊遂將梁某帶上的士返回租住地。到達后,梁某不肯下車,并向的士司機求助。于是魏小東在車內推,王德中在車外拉,強行將梁某弄下車。下車后,梁某蹲在地上不肯走,王德中將梁某強行背到租房。一小時后,梁某被民警解救,王德中等3人被抓獲。
法院認為,王德中、魏小東、鮮俊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王德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魏小東、鮮俊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對王德中、魏小東、鮮俊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十五天、四個月十五天和三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