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納會員發展下線 組織傳銷判刑罰款
發布: 2008-08-26 09:18:23 作者: 詹菊生 來源: 大江網
婺源縣法院前不久審理了一起非法經營案,被告人陳永松犯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5萬元。
2006年10月,陳永松在婺源縣開設了“益圣菌物婺源縣加盟連鎖店”,并規定,只要購買1單(650元為1單)和交納50元會員卡費,就可以成為連鎖公司的優惠顧客(即會員)。同時規定會員按A、B區逐級發展下線,會員按所處層次和A、B區買單業績定期領取補貼獎、崗位津貼獎和組織獎等,并參加分紅。在陳永松的操縱下,該連鎖店很快就發展了5名骨干,形成了“金字塔”型的傳銷網絡,傳銷金額達74萬余元,陳永松從中獲利8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永松的行為,是《禁止傳銷條例》中所規定的禁止性傳銷行為。陳永松是連鎖店的組織經營者,利用傳銷誘惑力大、欺騙性強和隱蔽性的特點,積極發展下線優惠顧客(會員),從中非法獲利,構成以傳銷為手段的非法經營罪。于是作出前述判決。
說法: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禁止傳銷條例》,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以加盟連鎖店的方式組織經營,積極發展下線,進而牟取非法利益,其行為系《禁止傳銷條例》中所規定的禁止性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