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首起網絡傳銷案宣判 涉案金額180多萬元
發布: 2008-08-07 10:15:21 作者: 吳挺 來源: 紅網
近日,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對該市首起網絡傳銷案作出判決,三名主案人員中,胡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伍某和童某則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三人并被處罰金19元、9萬元和4萬元。
2007年8月16日,婁底市工商局婁星分局接到舉報,在城區廣泉商業街某門面有人以購買“電子貨幣”投資為名,進行網絡傳銷。
該局執法人員立即會同公安干警趕往現場,當場將胡某、伍某等人抓獲,現場查獲用于傳銷的筆記本電腦1臺、現金8萬多元及相關資料。8月17日,胡某、伍某、童某3人被婁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9月21日經婁底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婁底市公安局執行。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被馬來西亞籍的李先生(另案處理)發展成為“博弈”(博彩業)集團金沙集團投資理財公司(簡稱CI)婁底傳銷組織的下線,網絡服務器設在美國。胡某糾集其女友伍某在株洲、婁底等地共同組織發展下線。在經營過程中,胡某負責整個網絡傳銷,伍某幫助收錢、操作電腦為下線人員注冊,兌換電子貨幣等,被告人胡某發展了伍某、童某等人為直接下線。至案發時止,胡某共發展下線272名,非法經營額達98.32萬元,伍某發展下線53名,非法經營額達23.64萬元,2人從中獲利8萬元;童某發展下線173名,非法經營額達60.04萬元,從中獲利1.4萬余元。
經婁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婁星分局認定,這是一起典型的以境外基金為名義、以互聯網絡為平臺、以高額利潤回報為誘餌、以詐騙錢財為目的的傳銷活動。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伍某、童某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從事非法傳銷活動,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了非法經營罪,遂作出了如上判決。
2007年8月16日,婁底市工商局婁星分局接到舉報,在城區廣泉商業街某門面有人以購買“電子貨幣”投資為名,進行網絡傳銷。
該局執法人員立即會同公安干警趕往現場,當場將胡某、伍某等人抓獲,現場查獲用于傳銷的筆記本電腦1臺、現金8萬多元及相關資料。8月17日,胡某、伍某、童某3人被婁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9月21日經婁底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婁底市公安局執行。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被馬來西亞籍的李先生(另案處理)發展成為“博弈”(博彩業)集團金沙集團投資理財公司(簡稱CI)婁底傳銷組織的下線,網絡服務器設在美國。胡某糾集其女友伍某在株洲、婁底等地共同組織發展下線。在經營過程中,胡某負責整個網絡傳銷,伍某幫助收錢、操作電腦為下線人員注冊,兌換電子貨幣等,被告人胡某發展了伍某、童某等人為直接下線。至案發時止,胡某共發展下線272名,非法經營額達98.32萬元,伍某發展下線53名,非法經營額達23.64萬元,2人從中獲利8萬元;童某發展下線173名,非法經營額達60.04萬元,從中獲利1.4萬余元。
經婁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婁星分局認定,這是一起典型的以境外基金為名義、以互聯網絡為平臺、以高額利潤回報為誘餌、以詐騙錢財為目的的傳銷活動。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伍某、童某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從事非法傳銷活動,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了非法經營罪,遂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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