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首例"連鎖銷售"傳銷行政訴訟案結案
發布: 2008-07-30 16:14:39 作者: 梁加早 來源: 廣西新聞網
大肆從事國家明令禁止的“連鎖銷售”傳銷活動而拒不承認,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并提起訴訟。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上訴人馮廣興所謂的“連鎖銷售”被確認為傳銷活動。這是百色首例“連鎖銷售”傳銷行政訴訟案。
2007年5月初,已另案處理的“連鎖銷售”組織者李廣東以建筑工程為名,請上訴人馮廣興來到百色考察,實為介紹其加入所謂的“連鎖銷售”活動。馮廣興到百色后,在李廣東的帶領下,多次參加“連鎖銷售”活動有關加入條件、發展人員、等級劃分、獎金提成、投資理念等內容的業務培訓。這些內容包含參加者必須認購一份價格為3800元的服裝或化妝品,才能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取得資格后,要求參加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同年6月初,馮廣興填寫了21份“連鎖銷售”活動產品申購表,以第一份產品3800元的價格和余下的20份產品每份3300元的價格交納了69800元申購款,領取了一份“連鎖銷售”活動化妝品,取得了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和獲取報酬的資格,并成為“業務主任”級別,獲取直接提成19000元。由李廣東直接安排馮廣興成為鄒洪琴的下線。7月,馮廣興為發展人員加入,拓展其“連鎖銷售”業績,駕駛其現代牌小轎車再到百色,并以介紹加入“連銷銷售”活動帶來勞建名、陳君庭參加由鄒洪琴、李廣東組織的“連銷銷售“學習。后來勞建名在馮廣興的居住地申購了11份傳銷產品,以“業務主任”的級別成為馮廣興的下線,陳君庭申購一份產品作為“實習業務員”的級別成為勞建名的直接下線。馮廣興發展勞建名應得各項補助提成5092元因未到結算之日已被百色市工商局執法人員查處尚未取得。執法人員在查處本案過程中,馮廣興轎車的后備箱有傳銷化妝品,并于2007年7月31日以用該車為傳銷提供交通工具進行扣押。百色市工商局認為馮廣興的上述行為構成《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遂履行告知等相關程序后,依照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馮廣興不服,遂向右江區人民法院起訴。
右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百色市工商局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有對從事并介紹他人從事傳銷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和法定職權。上訴人馮廣興不僅自己參與而且介紹他人參與所謂“連銷銷售”活動,明顯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遂判決維持被告百色市工商局2007年9月10日作出的百工商罰字[2007]第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上訴人馮廣興關于確認被告的扣押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馮廣興不服一審判決,認為他是被李廣東騙來百色申購了21份產品,即69800元,除得到直接提成19000元外,并沒有得到相應的產品,同時汽車后備箱僅放有傳銷化妝品,但不是為傳銷提供交通工具為由請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百色市工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和一審判決予以撤銷。
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百色市工商局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正確,應予以維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及判決正確,應予維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產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