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非法拘禁他人致人受傷獲刑
發布: 2008-07-11 09:42:45 作者: 廖紅明 來源: 大江網-新法制報
新余訊 近日,渝水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1年零6個月、被告人劉某和王某有期徒刑各1年。
2007年10月,被告人劉某以幫助被害人向某找工作為名,將其騙至新余并給向某灌輸傳銷思想,還對向某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為擺脫被告人李某、劉某、王某等人的控制,被害人向某從所租住的房間的三樓爬窗準備逃脫,不慎從三樓掉下摔傷,經鑒定其傷勢為輕傷甲級。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害人向某與被告人李某、劉某、王某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人李某賠償被害人向某經濟損失2萬元,被告人劉某、王某各賠償被害人向某經濟損失1.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劉某、王某無視國法,為達到使被害人向某加入非法傳銷組織的目的,非法限制被害人向某的人身自由,并致其輕傷甲級的后果,其行為均已觸犯了刑律,構成非法拘禁罪,故一審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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