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丹傳銷案一審判決 五名被告都被判刑
發布: 2008-05-26 09:04:08 作者: 鳴仁 來源: 直銷中國
震動紹興的“康美丹”傳銷案昨天一審作出判決,以碩士生劉某為首的5名傳銷人員均以非法經營罪獲刑,并處沒收財產或罰金。該案當庭判決后,被告家屬個個心情沉重,有的還淚流滿面。
非法經營額幾百萬元
2006年下半年,江蘇人劉某未經工商登記設立經營機構,負責夢佳公司“康美丹”等產品在浙江省、江蘇省的銷售,然后大肆在紹興發展“下線”。至2007年8月,家住紹興的朱某、華某、李某和葛某先后成為劉某的“下線”。之后,五人在紹興市區共同出資租房,從事“康美丹”非法經營活動,還進行人員培訓,發展“下線”建立網絡,并根據“下線”的銷售業績及發展人數發給信息費、網絡費、報單獎等報酬,從中非法牟取利益。其間,劉某、朱某涉嫌非法經營額共計363萬余元,華某涉嫌非法經營額為226萬元,李某涉嫌非法經營額為66萬元,非法獲利9.5萬余元,而葛某非法獲利8.2萬余元。
最高的被判了七年
在案件公開審理過程中,劉某一直辯稱“只是幫助公司收取銷售商的貨款及發放雇員工資,并未參與公司的經營”,這一意見因證據不足并未得到法院采信。另有辯護人質疑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傳銷。法院認為,按照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有關規定,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據此,法院不采納這一異議辯護意見。
越城法院認為,劉某、朱某、華某、李某、葛某五被告人違法國家規定,非法從事傳銷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均構成非法經營罪,并依據犯罪情節輕重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劉某、朱某、華某等5人有期徒刑7年至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不等的刑期;并處沒收財產100萬元,罰金20萬元、17萬元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