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租給傳銷者 房東最高可被罰50萬元
發布: 2008-05-22 10:22:59 作者: 倪少娥 李少威 來源: 房地產門戶-搜房網
“有錢收就行,什么人都租”,房東的這種心態導致本是“財富之源”的出租屋變成了藏污納垢之所。昨日來自東莞市工商局的消息稱,有兩家房東因為租房給傳銷者而被懲罰,出租所得被沒收,還各自被罰款5萬元。
不法分子利用出租屋搞傳銷
東莞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今年以來該局已經查處了兩例把房子租給傳銷團伙的案件。
一例發生在虎門,東莞市虎門金某空氣凈化用品貿易部從事“亮碧絲”產品傳銷活動被查處。
執法人員在查辦過程中發現其室內擺放有大量傳銷產品以及宣傳資料,而且長期關門營業,人員出入頻繁。但是物業管理方對此未加注意,為了牟取租金收益而長期為傳銷提供場所,致使違法活動持續達2個月。
另一例發生在莞城,房東莫月某沒有履行基本的管理義務,使傳銷者得以利用其出租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拉人頭”搞傳銷。
為傳銷提供場所最高罰50萬
據工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罰款5萬元還算是輕罰。“按《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對為傳銷活動提供場所的,最高可以處以50萬元的罰款。”
“東莞市流動人員多、寫字樓多、出租屋多而導致防范傳銷難度較大。”為此,該負責人介紹,今年東莞市的“創建無傳銷社區(村)”的打擊傳銷活動,突破點就是管好寫字樓和出租屋。出租屋等物業所有人對傳銷活動也肩負著防范義務,不能“只管收租”。
提個醒兒
工商局提醒出租屋主,在出租前要詳細詢問租客的職業和租住的用途,保留其身份證復印件;出租后要定期進入房間查看情況。
傳銷活動特征很明顯,該負責人總結說,首先是門窗被長期遮擋,人員頻繁出入,其次是有鼓掌、唱歌、喊口號的聲音傳出,再次是室外晾曬大量衣物,室內堆積大量行李、床被、牙缸,居住人員數量超過房屋容納的正常水準,最后是租住者會拒絕房東上門收取房租,并拒絕外人進入房屋查看。








